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1996年)
示範法簡介
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化通信手段在國際貿易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且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國際網際網路之類的技術支持變得更加普及,可望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然而,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示範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所謂的“電子商業”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示範法》中表述的原則還可供電子商業的用戶個人用來擬訂為克服進一步使用電子商業所遇到的法律障礙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契約解決方法。
貿易法委員會決定擬訂有關電子商業的示範法規,是因為上些國家有關傳遞和存儲信息的現行法規不夠完備或已經過時,因為它沒有預見到電子商業的使用。在某些情況下,現行法規通過規定要使用“書面”、“經簽字的”或“原始”檔案等而對現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限制或包含有限制含義。儘管有的國家就電子商業的某些方面頒布了具體規定,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商業的立法。這種情況可能使人們無法準確地把握並非以傳統的書面檔案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此外,日益廣泛地使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國家,固然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和慣例,但許多其他國家也感到必須對傳真和電傳等通信技術制訂相應的法律和慣例。
《示範法》還可有助於補救缺陷,因為國家一級立法的不完備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障礙,而國際貿易中相當大一部分是與使用現代通信技術有關的。各國對使用這種通信技術的法規的差異和不明確性會限制商業界進入國際市場的機會。
再則,在國際一級,《示範法》在某些情況下也可用來解釋現行的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書,這些公約或文書因規定某些檔案或契約條款應以書面作成等而給電子商業的使用設定了障礙。對這類國際文書的締約國而言,採用《示範法》作為解釋規則能為承認電子商業的使用提供一種手段,避免為所涉國際文書談判一項議定書的必要性。
《示範法》的目標包括使電子商業的使用成為可能或為此創造方便條件,平等對待書面檔案的用戶和基於計算機的信息的用戶,這些目標都是促進經濟成長和提高國際貿易效率的關鍵所在。如果針對當事方選用電子通信手段的情形,在本國法規中納入《示範法》中所規定的程式,頒布此法的國家即可創造一種不偏重任何手段的環境。
範圍
《示範法》的標題提到“電子商業”。雖然第2條中提供了“電子數據交換”的定義,但《示範法》並未具體說明“電子商業”系指何物。在擬訂《示範法》時,委員會決定,處理當前這一主題時須銘記電子數據交換的廣泛涵義,即“電子商業”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見A/CN.9/360,第 28—29段),雖然也可使用另一些說明性術語。“電子商業”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種以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傳遞方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的通訊,狹義界定為電子計算機之間以標準格式進行的數據傳遞;利用公開標準或專有標準進行的電文傳遞;通過電子手段例如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傳遞。人們還指出,在某些情況下,“電子商業”概念還可包括電報和傳真複印等技術的使用。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擬訂《示範法》時經常提及比較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但《示範法》所依據的原則及某條款也照顧到適用於不大先進的通信技術,如電傳傳真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最初以標準化電子數據交換形式發出的數位化信息後來在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傳遞過程中某一環節上改為採用電子計算機生成的電傳形式或電子計算機列印的傳真複印形式來傳送。一個數據電文可能最初是口頭傳遞的,最後改用傳真複印,或者最初採用傳真複印形式,最後變成了電子數據交換電文。電子商業的一個特點是它包括可程式序電文,後者的電腦程式製作是此種電文與傳統書面檔案之間的根本差別。這種情況也打算包括在《示範法》的範圍內,因為考慮到各用戶需要一套連貫規則來管制可能互動使用的多種不同通信技術。應當注意到,作為更普遍的原則,任何通信技術均不應排除在《示範法》範圍之外,因為未來技術發展也必須顧及。
應當將《示範法》視作為一套統籌兼顧、可以各自分立的規則,建議作為單一法規加以頒布。然而,根據每個頒布國的情況,《示範法》的實施可採用各種形式,即可作為一項單一法規,也可作為立法中的若干部分。
結構
《示範法》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涉及電子商業總的方面,另一部分涉及特定領域中的電子商業。應當指出,《示範法》中涉及特定領域中電子商業的第二部分只有一章,涉及貨物運輸中使用的電子商業。電子商業的其他方面可能要在今後處理,因此可以將《示範法》看作是一項無終止的文書,留待今後的工作補充。
貿易法委員會打算繼續監督作為《示範法》基礎的技術、法律和商業發展情況。它可能會在可取時決定在《示範法》中增添新的示範條款或修改現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