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依本規定公開。 第十條

第一條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
第四條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依本規定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廳和各區、縣(市)政府辦公室依據本規定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依據各自職能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七條 權利人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各級政府應當將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 權利人查閱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有權取得相關檔案、資料的複印件,義務人可以向權利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檢索、複製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下列政府信息,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畫;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台的相關政策;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六)政府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七)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和採購結果;
(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建設和使用情況;
(九)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十)行政審批項目;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十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十三)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十四)重大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情況;
(十五)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十六)政府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
(十七)領導成員的履歷、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十八)公務員錄用程式及錄用結果;
(十九)政府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市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正在討論、研究尚未作出決定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權利人有權向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本規定第十條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權利人公開。
權利人發現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義務人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依據本規定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的特性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和其他報紙、雜誌;
(二)貴陽通和網際網路上的其他政府網站;
(三)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以查閱、放音、放像或電子閱覽等符合該信息特性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各現行公開檔案資料利用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並免費向權利人開放。
有關部門應當為現行公開檔案資料利用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依照本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義務人應當在製作、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義務人未按時履行公開義務的,應當督促義務人及時改正。
第十七條權利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義務人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時間。
義務人應當免費為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條 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並製作決定書送達權利人:
(一)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和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向權利人說明不公開的原因,並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政府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可以暫緩公開。
第二十條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
義務人中止或恢復期限,應及時通知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義務人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由政府辦公廳(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報請監察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義務人在公開信息時泄漏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政府辦公廳(室)通過對義務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信箱等形式,加強對義務人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承認公民對國家擁有的信息公開請求權,國家對這種信息公開的請求有回答的義務。政府信息公開對任何形態的社會發展都有重要作用,一個社會只有信息越公開,社會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會越高,社會才會越穩定。我國在應對非典事件時採取及時公布疫情的做法,也說明了這一點。作為信息的擁有者和管理者,政府本身占有和控制著大約80%的社會信息資源,而信息的價值在於其流動性和可共享性,如同貨幣一樣,流動性越強,信息的價值也就越能得到體現。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政府與社會共享信息資源。同時,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保護自身利益的前提,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公民不僅有權知道和了解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執政黨的大政方針,還應當有權知悉政府掌握的一切關係到公民權利、公民個人想了解或者應當讓公民個人了解的其他信息。政府機關作為人民權力的執行機關,有義務向人民報告和公開其活動或者信息,使人民有機會了解政府機關的工作。隨著當代憲政理論公民知情權與表達自由原則的進一步發展,政府信息公開成為現代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制定《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和制定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4、《關於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中辦[2002]17號)。
(二)制定過程: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著手《規定》的調研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到目前為止,全國範圍內,杭州、上海、湖北、重慶、廣州等地出台了相應的辦法,立足於本市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實際,對什麼是政府信息,哪些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以什麼形式公開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在借鑑上述外地城市的具體做法的基礎上,草擬了《規定》的徵求意見稿,於2005年初,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市政府法制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規定》第五條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機關規定由政府辦公廳(室)主管,理由:一是政府信息公開,要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信息量,而政府辦公廳(室)集中各部門的大量信息,且政府辦公廳(室)承擔各級政府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二是中辦[2002]17號檔案《關於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立法作為“十五”期間電子政務建設的主要任務,體現了政府信息公開是電子政務工作的一部分。基於以上認識,《規定》確定把政府辦公廳(室)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
(二)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哪些政府信息應當公開,是制定本規定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規範化服務型政府的一個本質特徵,就是透明和公開。因此,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政府信息都應當公開。《規定》第十、十一條按照“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依本規定公開”,“權利人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將政府信息劃分為應當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兩部分。
(三)關於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請求權。規範化服務強調的政府信息公開,從形式上看是主動公開。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政府注意力的轉移,這種主動公開的能動性可能會下降。隨著本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未在本規定中列明而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必定會越來越多,《規定》第十七條擬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政府機關申請獲得政府信息,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主動公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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