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0 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4年6月25日
規定全文
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
(2011年7月11日以第5號市政府令公布,根據2014年第20號市政府令《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第58號市政府令《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落實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登記註冊小客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駕駛人員,應當遵守本暫行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道路養護車及城市公共客運車輛等除外。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執行。
第三條 對在本市新入戶的小客車核發專段號牌和普通號牌。專段號牌的年度增長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受入戶限制,核發專段號牌的小客車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號牌的年度增長和入戶不受限制。
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下肢殘疾人購買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在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時,可以申請配套核發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道路通行的專用通行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專段號牌年度增長數量,根據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請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未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車號牌的家庭連續1年搖號未中籤的;
(三)持有A類和B類貴州省人才服務綠卡在本市創業或者持有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車號牌的高層次人才;
(四)在本市登記的清潔能源汽車。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搖號及其他有利於控制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的方式分配。
第三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登錄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搖號登記。
可以辦理搖號登記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築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員、華僑和外國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未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車號牌的人員。
單位辦理搖號登記的條件和內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搖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按程式向社會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搖號結果,並供申請搖號的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六條 單位、個人出售、報廢其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前登記入戶或者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後取得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登記入戶的小客車,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
第七條 經搖號取得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有效期為3個月。根據車輛買賣契約約定提車期限超過3個月的,可以在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在前款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搖號登記。
有效期滿未使用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之日前主動及時登錄貴陽市小客車專段號牌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搖號中籤指標;未主動撤銷搖號中籤指標或者兩次搖號中籤未使用指標的,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搖號。
提供虛假信息登記取得的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無效,相關責任人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搖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不得轉讓。
第八條 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九條 取得本市普通號牌的小客車和在本市行駛的非本市籍小客車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專用通行證或者未將專用通行證與經依法登記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配套使用的,該機動車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
第十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一環路”,是指北京路、寶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紗路、棗山路;
(二)“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載客汽車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車輛類型。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完善小客車號牌管理的相關措施,適當放寬普通號牌小客車進入本市一環及其以內道路通行的時段和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的範圍以及辦理小客車搖號登記的條件,進一步滿足市民用車需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市政府第20號令)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核發普通號牌的小客車在每日7時至21時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
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未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車號牌的家庭連續1年搖號未中籤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持有A類和B類貴州省人才服務綠卡在本市創業或者持有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車號牌的高層次人才”。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在本市登記的清潔能源汽車”。
三、第五條第二款第五項修改為:“未取得本市小客車專段號牌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車號牌的人員”。
四、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本市普通號牌的小客車和在本市行駛的非本市籍小客車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告”。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修改說明
修改的必要性
小客車號牌的合理有序管理是確保正常交通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從根本上解決本市因機動車數量增長過快導致道路交通承載壓力、擁堵較為嚴重和城市空氣品質受污染等問題,市政府於2011年7月出台了規章《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4年進行了修改。《規定》實施以來,對控制本市小客車數量增長、緩解交通擁堵和減輕大氣污染程度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規定》實施中還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一是普通號牌小客車7時至21日不能通行本市一環及其以內道路和在本市登記普通號牌小客車的市民不能參與搖號的規定過於嚴格,限制了普通號牌小客車的通行需求和參與搖號人員的範圍,導致部分市民購車到外地上牌回本市使用,影響本市車輛管理和稅收征管等工作。二是2014年修改《規定》後實施“名下無小客車的家庭連續2年搖號未中籤,經申請按照抽籤序號在規定控制指標和期限內”可以直接申請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民出行需求,但“2年”與“控制指標和期限內”的規定過於嚴格,不能最大限度覆蓋小客車需求家庭。三是人才強市戰略為本市發展大數據和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施行的搖號政策尚未充分體現本市鼓勵引進高層次的制度保障作用,不利於增強高層次人才的歸屬感和幸福感。四是為推動本市作為全國第二批甲醇汽車試點城市的相關工作,並進一步解決機動車尾氣影響空氣品質等問題。
近年來,隨著本市城市功能布局不斷完善,尤其是中環路等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道路交通環境不斷改善,市委、市政府以人民為中心,要求“統籌考慮小型客車搖號政策最佳化”,在工作創新中提升民眾獲得感,在精細管理中提升民眾滿意率,在改革過程中提升民眾幸福感,讓發展成果惠及人民民眾。為此,在確保本市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的同時,適當調整小客車號牌管理的相關措施,修改《規定》十分迫切和必要。
修改依據過程
(一)修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二)修改過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統籌考慮小型客車搖號政策最佳化”的工作部署,市公安交管局認真作好前期準備工作,在對《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修改建議,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對有關問題與市公安交管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規定(修改徵求意見稿)》,通過發徵求意見函、在市政府和市公安交管局及市法制局入口網站公布修改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領導、市委組織部和市公安、生態文明、發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稅、地稅等有關部門以及各區(市、縣)政府、各開發區及綜保區管委會、社會各界、廣大市民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小客車號牌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草案)》,已經2018年4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需要說明問題
本次對《規定》共修改了4條6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對核發普通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規定的修改
《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核發普通號牌的小客車在每日7時至21時不能在本市一環路(含一環路)以內的道路通行”,過於嚴格限制了普通號牌小客車的通行需求。為解決這一問題,結合道路通行尖峰時段交通流量狀況,刪除第三條第一款中的上述規定,並對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了相應修改,進一步放寬普通號牌小客車在本市一環及其以內道路通行的時段。具體通行時段,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按程式向社會公告。
(二)關於對長期搖號未中籤家庭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規定的修改
2014年修改《規定》後,實行連續搖號2年未中籤的家庭在控制指標和期限內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民出行需求。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小客車需求家庭,需要進一步放寬對長期搖號未中籤家庭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條件,並最佳化核發程式,對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了相應修改,將其中規定的“2年”放寬到“1年”,並刪除了“經申請按照抽籤序號在規定控制指標和期限內”的限制性規定。
(三)關於增加對高層次人才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規定
本市發展大數據和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需要招才引智,創新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本省高層次人才主要通過發放A、B、C三類服務綠卡進行認定。本市也對符合有關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發放人才服務綠卡。為積極營造良好的投資和人才引進環境,滿足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用車需求,需要放寬相應條件。按照省的相關規定,C類人才的範圍是:“管理期內的省管專家,引進和本土培養的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正高級職稱人才及其他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這類人才在本市相對較多,暫不宜放開。先考慮對持有省的A類、B類人才服務綠卡且在本市創業和持有本市人才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直接核發專段號牌配置指標,故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相應內容。
(四)關於增加在本市登記清潔能源汽車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規定
本市在2015年被列為全國第二批甲醇汽車試點城市,需要進一步推動相關試點工作。同時,為進一步解決機動車尾氣影響空氣品質等問題,打好藍天保衛戰,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甲醇汽車等清潔能源車輛作為低排放汽車,應當鼓勵使用,故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對在本市登記的清潔能源汽車直接核發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的規定。
(五)關於對搖號登記條件的修改
《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小客車”的人員才能參與搖號取得小客車專段號牌配置指標,過於嚴格限制了可以參與搖號人員的範圍。導致搖號未中籤的一些市民規避搖號政策,購車到外地上牌回本市使用,影響本市車輛和稅收管理等工作。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市民用車需求,避免市民購車到外地上牌入戶,有利於本市車輛和稅收管理等工作,需要放寬辦理搖號登記人員的範圍和條件,故對第五條第二款第五項進行了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