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201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施行,根據2015年8月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社區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時準確、便民利民;
(三)分級負責,誰製作、誰公開,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和一事一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藉助大數據推動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化,實現政府信息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專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辦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並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提出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的意見;
(六)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保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享有獲取、利用政府信息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獲取、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獲取、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利用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反映本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四)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報表及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
(五)政府重點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進完成情況;
(六)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及其實施情況;
(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中標及建設情況,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職權事項及其設定的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辦理進展及結果、監督方式、注意事項等情況;
(十)扶貧、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等涉及的政策、審批、監督管理、典型案件、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對民眾投訴舉報重點問題的處理、對違法單位的處理及整改情況、有關警示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招商引資項目、協定、到位資金及其實施情況;
(十三)年度重大目標績效考核結果;
(十四)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五)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六)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徵收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等情況;
(十七)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等公共資源配置的信息;
(十八)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況;
(十九)市管國有企業改制及集體企業或者其他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市管國有企業的主要財務指標、整體運行情況、業績考核結果、資產保值增值、改革重組、負責人職務變動及招聘等信息;
(二十)社會組織、中介機構涉及的有關信息;
(二十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及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考、招聘或者公開選任幹部的職位、條件、程式、結果等信息;
(二十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及應對情況。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市、縣)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徵收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實施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情況;
(六)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七)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八)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九)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市、縣)關於社區及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綜合管理事務的服務管理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三)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和政府職能部門委託辦理的服務管理事項;
(四)政府職能部門在社區開展的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五)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指導社區內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和組織社區居民及村民、駐社區單位、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建設、治理的情況;
(七)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及村民等需要在社區集中辦理的其他服務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第十三條 除行政機關按照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獲取、利用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
(二)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公民個人姓名、肖像、住址、電話號碼、個人賬戶及財產狀況、信件、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地址、日記、社會關係、個人材料以及其他純屬個人情況等個人隱私的;
(四)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除按照規定將文稿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事項涉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涉及的政府信息,並將公開的內容、理由通知權利人。
行政機關應當梳理本機關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公開的政務信息、數據事項,並制定目錄清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目錄清單中的事項。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網站、商業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服務中心公示公告欄及電子信息屏、政務微博微信及大數據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查閱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主辦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機關,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機關對本機關無權處理或者不能確定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政務服務中心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示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公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及其他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目錄,並適時進行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職能、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 公開的程式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受理登記制度和協調機制。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保密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不得公開。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查確定:
(一)以政府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其辦公廳(室)匯總並進行保密審查後提出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核確定;
(二)以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匯總並進行保密審查後提出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的意見,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確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三)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由製作該政府信息主辦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匯總並進行保密審查後提出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的意見,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核確定,並書面徵得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後公開;
(四)不能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五)對已解密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由原解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後確定,但是其中還有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解密並刪除該涉密內容後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並書面徵求意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對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及時告知公眾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利用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閱、受理登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通過政府網站提交申請,受理申請時間為電子文檔申請進入政府網站後台管理系統的時間;
(二)通過信函、傳真等形式提交申請,受理申請時間為行政機關收到該信函、傳真的時間;
(三)到行政機關設在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或者行政機關指定場所提交申請,受理申請時間為收到該申請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面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或者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格式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對公開形式的具體要求;
(四)申請時間。
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利用政府信息,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以及授權委託書。
行政機關應當免費為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其他服務視窗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詳細告知申請人獲取、利用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
(四)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出具《非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向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諮詢;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正、補充;
(七)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申請人沒有關聯,申請人又不能補充說明相關聯理由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申請人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15個工作日內不能答覆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依法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和徵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權利人的意見,其徵求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出更改、補充的,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行政機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中止原因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時,應當註明屬於依法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字樣。
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準確、完整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請書沒有聯繫方式,致使行政機關無法聯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1年。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存的,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並有證據證明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其他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費。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方式、程式、期限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受理的申請及其辦理情況、民眾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供公眾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檔案按照規定已經移交有關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獎勵、社會評議、投訴舉報、法律顧問、責任追究等制度,每年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社會評議。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社會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公布考核結果。區(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公布考核結果。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區(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本機關或者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及統計表。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本機關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政府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和在該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通報表揚或者表彰獎勵。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有關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目錄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三)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目錄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對需經批准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擅自公開的;
(六)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更正,有權更正不予更正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九)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方式、程式、期限規定的;
(十一)不受理民眾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不處理民眾投訴舉報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公布實施的《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提高依法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體制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重要保證。行政機關作為政府信息的擁有者和管理者,有義務向社會公開其履行職責的相關信息。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國家和本市均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上述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對規範本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條例》有的規定較為原則,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的具體措施需進一步明確、細化;同時,本市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需要。大量的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有更健全的配套制度作保證,如: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具體方式和程式、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等等方面的配套制度都需要進一步完善或規範。為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行政機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適時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二)起草過程
為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規範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政府辦公廳於2010年12月成立了《規定》起草小組,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借鑑外地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規定(初稿)》,徵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進行修改完善後,送市政府法制局審查。市政府法制局收到該稿後,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經反覆修改、論證,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1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
為確保相關部門能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落實責任,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實施和順利開展。《規定》相關條款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並明確了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和雙重管理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遵循的規則。
(二)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結合《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明確、詳細、具體的規定,在執行《條例》所規定的各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範圍所涉及具體內容的同時,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相關條款還規定了其他涉及有關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執行情況、政府向社會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及建設情況、人事工作管理等方面的內容也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三)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建立科學高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嚴格的制度規範,明確詳細、規範、嚴格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和程式,是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的基礎和前提。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個環節的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條例》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規定》相關條款對主動公開和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方式、配套設施設備、審查程式、時限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四)關於監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於建設公開、透明的法治政府,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活動享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規定》所確定的各項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力度,推進該項工作有序開展,《規定》相關條款從加強考核監督、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體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