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審查規定(試行)

全市各部門進駐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工作的審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確定、調整。 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的,事項應立即納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

第一條 為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範進駐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審查規定。
第二條 全市各部門進駐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工作的審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是指現行的各項市級實施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行政許可、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確定、調整。
進入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則確定:
(一)進入政務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事程式的設定應包括事項辦理的全部過程;
(二)申報材料應包括事項辦理過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據;
(三)承諾時限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根據事項辦理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縮減;
(四)收費的事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費檔案和許可證。
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實行“服務內容、辦事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公開。
第五條 擬進入政務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提請審查應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提供事項名稱、許可的法律、法規或者省政府規章的名稱,需提供的資料、許可的時限、是否收費以及收費的依據等;
(二)非許可類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提供事項名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政府以上的規範性檔案等依據、需提供的資料、審批時限、是否收費以及收費的依據等;
(三)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提供事項名稱、依據、需提供的資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檔案中涉及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在公布後30日內,各執行部門應當按前款規定提請審查。
第六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到審查申請後,應當依法審查申請及有關材料,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的,事項應立即納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
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不一致的,責令有關單位改正重新補報。
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無相關依據的,不納入辦理。
第七條 進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一般不得變動,如確需取消或調整,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或視窗部門根據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運作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研究決定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條 進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確立、調整、變更,相關視窗單位應及時制定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式和制度,並根據情況授予服務視窗及工作人員相應的辦理許可權。
第九條 已進入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在原單位不再受理。依法調整事項收費及變動相關手續,應當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