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對我市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集中公開受理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促進我市經濟跨越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發布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最佳化投資環境,加強對我市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集中公開受理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促進我市經濟跨越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一、投訴舉報內容

(一)違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已經撤銷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

(二)非法設立有償服務、諮詢程式的;

(三)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四)對申請資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五)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七)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的;

(八)對已審批項目負有事後監管職責的部門因不監管或監管不力的;

(九)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按規定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完成許可事項後不按規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許可的;

(十一)為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打招呼、說情,干擾行政審批行為的;

(十二)不按審批規定辦事,擅自作出審批決定的;

(十三)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人員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對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的行為不依法監督的;

(十四)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給中介機構,或強行向申請人推介中介機構的;

(十五)擅自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十六)借審批之機向申請人搞攤派、拉贊助的;

(十七)接受申請人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十八)接受宴請或禮物饋贈的;

(十九)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讓申請人報銷的;

(二十)向申請人索取錢物或變相索要其他好處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投訴舉報方式

市紀委、市監察局在政務大廳設立舉報投訴辦公室(以下簡稱“投訴室”),負責受理有關舉報投訴事宜。

(一)電話投訴舉報。投訴人直接用電話向投訴室舉報;

(二)信函投訴舉報。投訴人可以書信或其他書面形式直接投放設在政務大廳的投訴舉報箱,也可通過郵遞方式直接寄政務大廳投訴室;

(三)來人投訴舉報。投訴人可直接到政務大廳投訴室當面投訴舉報有關人員及單位的違規審批行為。

三、投訴舉報處理

(一)投訴舉報問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辦理;

(二)對信函投訴舉報做到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處理;

(三)對當面投訴舉報應當分別單獨進行,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

(四)對投訴舉報電話做到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五)對一般投訴舉報要做到及時辦理,及時回復投訴舉報人。對重要信訪要在7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受理投訴舉報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六)政務大廳投訴室對一般投訴舉報經過初步核查,認為被舉報行為不需要進行黨政紀處理和以其它方式進行追究的,應當作出初步核查報告,並回復投訴舉報人;

(七)經過初步核查,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依照查辦案件的一般程式辦理,並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八)對政務大廳投訴室收到的舉報事項,相關承辦單位作出處理後,應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經有關領導批准可以了結。上報結果不合規範要求的,責令承辦單位重新處理。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交辦機關報告處理結果;

(九)以其它方式處理。

四、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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