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為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0月31日貴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防治、法律責任、附則6章32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會議

(2011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了保障房屋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防治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價格、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舉報投訴電話,並且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房屋責任人)。

房屋責任人可以與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關事項進行約定。

第七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檔案,明確告知買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標、保修單位、保修範圍與期限等事項。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因房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八條 房屋責任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在承重牆上增開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三)將沒有防水措施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上方;

(四)降低底層房屋地面標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屋頂或者屋側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在樓板、陽台、露台、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其轄區內或者服務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監督,發現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且及時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房屋責任人、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責任人、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

第十一條 房屋責任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以及房屋共有部位的使用和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房屋使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責任人限期進行修繕、治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及時將每次檢查情況報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責任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責任人與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修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共有部位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責任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採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並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相關房屋責任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予以修復,並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由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的依據。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對房屋安全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出具的鑑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狀況的;

(三)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採掘、爆破、供水、供電、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

前款第一、二項房屋的鑑定,由房屋責任人委託。第三項房屋的鑑定,由施工單位委託;施工單位未委託的,房屋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託。

第十九條 因房屋租賃、抵押、出讓、交換等活動,對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房屋責任人或者施工單位未委託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限期委託鑑定;拒不委託鑑定,並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用由房屋責任人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鑑定房屋為義務教育學校、社會福利院、敬老院,或者房屋責任人為殘疾人、低保戶、五保戶、特困家庭等的,依照有關規定減免鑑定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防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並且在作出鑑定報告後3日內通知鑑定委託人,同時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報告後3日內,向房屋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督促、指導其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責任人應當根據鑑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採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拆除的房屋。

危險房屋是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房屋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危險房屋在採取排險措施時,需要危險房屋使用人遷出的,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避險。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未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鼓勵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學校、幼稚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築建設工程和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應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發現白蟻危害的,房屋責任人、使用人應當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及時進行白蟻滅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責任人、使用人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房屋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或者不將房屋使用安全檢查情況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損壞不予修復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虛假鑑定報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房屋責任人、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轉房或者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鑑別、評定;

(二)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11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1年11月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11年11月29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和部分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條例》的意見。12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條例》中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六條中的“所有權行使人”修改為“經營管理單位”。  3、在第七條第二款後增加:“因房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採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並依法予以賠償。”  5、在第十六條中的“使用人”後增加“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後增加“並依法予以賠償。”  6、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採掘、爆破、供水、供電、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在第二款“施工單位委託”後增加“施工單位未委託的,房屋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託。”  7、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修改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將第二款中的“特困家庭等低收入群體”修改為“五保戶、特困家庭等”。  8、在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及時進行白蟻滅治”前增加“白蟻防治機構”。  9、將第二十五條中的“1萬元”修改為“5000元”。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條例》中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六條中的“所有權行使人”修改為“經營管理單位”。  3、在第七條第二款後增加:“因房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採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並依法予以賠償。”  5、在第十六條中的“使用人”後增加“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後增加“並依法予以賠償。”  6、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採掘、爆破、供水、供電、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在第二款“施工單位委託”後增加“施工單位未委託的,房屋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託。”  7、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修改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將第二款中的“特困家庭等低收入群體”修改為“五保戶、特困家庭等”。  8、在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及時進行白蟻滅治”前增加“白蟻防治機構”。  9、將第二十五條中的“1萬元”修改為“5000元”。  10、《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2年3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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