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小河區範圍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適用本規定。
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清鎮市、息烽縣、開陽縣、修文縣的維修資金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本轄區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條維修資金應當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設立的銀行專戶,按棟設帳、核算到戶、專款專用。
第五條商品房屋維修資金應當按以下規定歸集:
(一)房屋出售時,購房人應當在交納購房款的同時按以下規定繳交維修資金:
1、住宅房屋:按照購房款的2%繳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購房款的1%繳交;
(二)未售出房屋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該樓盤平均售價和前項標準墊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購房人未繳納房屋維修資金的:
1、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
2、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
3、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單位代收代繳;
4、原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代繳;
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共用場地進行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
本規定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低於本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規定代收並存入專戶。
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新建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為收繳,在辦理《商品房屋登記註冊證》時將所代收和墊付的維修資金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並辦理維修資金代管的有關手續。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辦理維修資金代管和監督使用手續。
第八條維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維修資金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維修管理單位預先墊付。維修費用決算按規定程式審核後,從房屋維修資金中歸還。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害的,不得使用維修資金。
第九條維修資金使用後個人帳面餘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的1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負責組織業主續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業主續籌。
第十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需使用維修資金維修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方案及預算;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維修施工單位簽訂維修契約,憑契約辦理維修資金的監督使用手續;
(三)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經需維修部位或者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全體業主同意後,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託管理單位提出維修計畫,經全體業主審議通過後組織施工單位維修;
(四)原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五)維修工程完工後,經有關專業機構檢測合格,由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業主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結算審核後,憑檢測合格的相關手續及結算書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辦理結算。
第十一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業主監督、查詢。業主委員會或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資金收支表。
第十二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餘的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餘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業主。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制定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程式及業主查詢程式。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挪用維修資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物業管理資質管理許可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詞語的含義是:
1、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者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
資金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物業管理對改善人民民眾的生活、工作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進住宅建設,起到了積極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物業管理行業進入了一個迅速發展的新時期。房屋售後的維修與維護亟待規範,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是物業管理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實際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對保障住宅售後的維修維護,保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顯得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及起草過程
(一)起草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
2、《貴陽市物業管理規定》;
3、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1999年6月,市房管局開始對本市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情況進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借鑑了部分省、市關於維修資金管理的經驗,並根據新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及《貴陽市物業管理規定》,於2003年擬出了《貴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初稿。又經近一年的多方徵求意見和論證,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反覆修改,並徵求了市財政、價格等部門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2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維修資金的繳交比例
《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了商品房屋中住宅、非住宅等各類房屋維修資金的繳交比例。住宅繳交比例是依據省建設廳《關於明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的通知》(黔建房通〔2002〕328號)將住宅的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擬定為2%的規定擬定的。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損耗較住宅大實際情況,維修資金的繳交額應當適當高於住宅的繳交額,但因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價值較高,維修資金的繳交比例應當適當低於住宅房屋的比例,《規定》將非住宅維修資金繳交比例定為購房款的1%。鑒於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情況較複雜,且建設部正在擬定相關規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明確: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維修資金的代管
《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其依據為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九、第十條。維修資金及維修資金利息淨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但小區業主眾多,全體業主難於同時行使對維修資金的管理權,因此,規定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及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作為代管單位,代為管理維修資金。
(三)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
《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維修資金使用的程式。維修資金的每一筆支出都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同意,並規定了嚴格的審核、監督程式,以保證維修資金的使用做到專款專用,確保維修資金的安全。
(四)關於行政處罰的設定。
《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設定的關於挪用維修資金的處罰,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設定的;第十五條設定的關於售房單位違反《規定》第五條所設定的罰款處罰,是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本省地方政府規章罰款處罰的設定許可權而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