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及現狀
誕生
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來源地區和畢業生就業適當結合起來,按國家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業招生”.1989年原國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為了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國家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定向的地區為內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 、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省(自治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 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屬院校還可面向農業、林業、地質、能源、建材、氣象、國防軍工、解放軍等部門定向招生。選報定向志願的考生,應填寫《定向生志願表》。高等學校應根據考生填寫的定向志願錄取 定向生,並在錄取通知中註明定向地區或部門。錄取定向生,一般與非定向生執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在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來源計畫,可在該院校錄取分數線以下20分以內擇優錄取。
現狀
目前,有國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定,高校對無故拒簽協定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定向就業招生以個人定向志願為準,考生不再與定向單位聯繫,不再與定向單位簽訂協定,考生填報的定向志願即視為願意到定向單位就業,定向單位只與委託培養高校簽訂協定即可。定向志願只能填塗在相應批次的第一志願.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學雜費,並根據學習和表現情況享受定向獎學金。學習成績優異的,經定向單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定向生畢業後必須到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年(含見習期一年),服務期滿後允許流動;拒絕去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的,須退還所得人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並向學校繳納部分增減費。如學生原定向單位或地區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將由分配部門按非定向國家任務招生安排就業。
高校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畫之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定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要求高校對定向就業招生的宣傳工作做到詳細、明確,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定、定向就業協定簽訂等有關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政策
中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所屬高校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生招生計畫,有定向生招生資格的高校招生人數也不得超過該校年度招生計畫總規模的1%。教育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工作的通知》,對定向生招生工作加以規範。教育部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教育部備案後,才能面向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招收定向就業生。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其他
錄取時,教育部要求各有關省級招辦對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須安排在非定向就業招生同一批次,同時向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若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等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如生源仍不充足,應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