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

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5月28日通過。

一、貴州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1、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非該文物管理部門,不得在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從事營業性活動,如有特殊需要,須經與該文物保護單位同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不得影響該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非該文物管理部門,因特殊需要在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從事營業性活動的,應當向與該文物保護單位同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居住於文物保護單位內的住戶,應當與文物管理部門簽訂保護協定,並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後,進行適當處理”一句修改為“應當進行適當處理,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

4、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省博物館展出代藏文物應當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原收藏單位同意展出的書面證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古代摩崖、石刻的拓印,應當由文物保管單位進行。非文物保管單位不得拓印古代摩崖、石刻,如因特殊需要從事古代摩崖、石刻拓印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一)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從事古代摩崖、石刻拓印所需的技術設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非文物保管單位因特殊需要從事古代摩崖、石刻拓印的,應當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生產文物複製品和製作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模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從事文物修復品、製作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模型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從事生產文物複製品和製作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模型的,應當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7、刪除第三十六條中的“並付給該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一定數額的管理費”一句。增加一款作為該第二款:“如需借用文物場景進行拍攝的,應當確保拍攝文物的安全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一)拍攝單位相關的證明檔案;(二)拍攝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有關批件;(三)拍攝對象的名稱、級別、所在地及拍攝範圍;(四)故事性、專題性音像片有關文物場景拍攝部分的分鏡頭劇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如需借用文物場景進行拍攝的,應當向該文物保護單位同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貴州省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舉辦省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舉辦市、州、地所屬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的,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署審批;舉辦職業初級中學,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舉辦上述學校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論證報告;(二)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三)有合格的教師;(四)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相應的設施、設備;(五)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增加一款作為該第三款:“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如需改變學制、新增專業、合併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論證報告;(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相應的設施、設備;(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貴州省公路管理暫行條例

1、第二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超過公路及設施承受能力的車輛和物體在公路、橋樑、渡口上行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二)懸掛明顯標誌;(三)不影響交通安全;(四)行駛的時間、路線、時速符合有關規定。”第二款:“申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2、將原第二十九條調整為第三十條,刪除其第二款中的“在此範圍內未經公路部門批准,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一句。

3、將原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單列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增加一款作為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利用公路橋涵加設閘門、渡槽、管道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公路橋樑工程技術標準;(二)不影響交通安全;(三)有確保公路橋樑質量安全的保障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新增加的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申請人向當地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報防汛指揮機構審批”一句。

五、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

1、刪除第二十條中的“和環境監測資質審查制度”幾字。

2、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環境保護設計篇章,報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初步設計。”二句,相應刪除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法律責任。

3、刪除第二十八條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並刪除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第十一項中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六、貴州省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

1、刪除第八條中“經批准,還可以舉辦特許的第三產業”一句。

2、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七、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

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售前報驗等”幾字,將第四款修改為:“對流通領域中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種子、農藥、農膜、化肥等重要生產資料實行必要的監督管理措施。”相應刪除第二十八條中的法律責任。

八、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礦山企業必須具備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方能生產,嚴禁無證開採。”刪除第二款。

九、貴州省經紀人管理條例

將第九條中的“符合下列……,取得經紀人資格”一句修改為“從事經紀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十、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技術契約應當到當地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刪除第三十條第四項。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國小、國中的開辦、合併、搬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論證報告;(二)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三)有合格的教師;(四)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相應的設施、設備;(五)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十二、貴州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新組建股份合作企業,由發起人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十三、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六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後的”幾字。

十四、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1、刪除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行業主管部門或”幾字和第二款。

2、將第九條修改為“省外、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應當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刪除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四項中的“諮詢”二字,相應刪除第三十五條第十三項中的法律責任。

4、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開工後,應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應刪除第三十五條第十項中的法律責任。

十五、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刪除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相應刪除第二十二條中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十六、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或銷售衛生除害藥物、器械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產品質量標準;(二)主要成分、工藝流程、生產場地等資料;(三)對生物效果、現場滅效等進行測定報告。”

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十七、貴州省公證條例

1、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證事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2名大學以上學歷;從事公證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涉外法律並取得相應資格的執業公證員;(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三)有專職或兼職外語翻譯。”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初審合格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合格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二)有法定的註冊資金;(三)有2名以上執業公證員。”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款第四款:“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初審合格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合格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3、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十八、貴州省消防條例

1、在第十五條第二款後增加“掌握與工作崗位有關的消防知識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句。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公安消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後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人補正後應當立即予以受理;並在受理後20日內組織考試,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發放合格證書。”

2、刪除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條,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十九、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拖拉機駕駛員培訓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資格管理。”

2、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3、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拖拉機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拖拉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拖拉機來源證明;(三)拖拉機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拖拉機進口憑證;(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拖拉機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農業機械安全監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拖拉機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該條原第二、三款合併作為第四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定期實行檢驗制度。經檢驗不合格的限期修理,並進行復驗,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需轉讓農業機械的,應辦理過戶、變更手續。”

4、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一款“駕駛拖拉機,應當依法取得拖拉機駕駛證。”第二款“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辦理。”

二十、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條第二項。

2、刪除第十三條中的“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並”幾字。

3、刪除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需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批准”一句。

4、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由當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給資質證書後”一句。相應刪除第五十八條中的法律責任。

5、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6、刪除第四十四條中的“須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和資格審查,並”幾字。

二十一、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1、刪除第十一條中的“持證及有關資料到同級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辦理稅收登記、收費許可證後方可開業”一句。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相應刪除第二十九條中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十二、貴州省社會法律諮詢服務管理條例

1、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設立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准:(一)有3名以上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三)有法定的註冊資金;(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初審合格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合格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刪除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相應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十三、貴州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1、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報兼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調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應當符合下列條例:(一)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功能轉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有原功能替代性工程或者措施;(二)管理範圍內水土資源的綜合利用,開發應當不影響工程的安全運行,不改變原功能效益的正常發揮。”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確因建設需要占用農灌水源、水利工程設施的,須提供建設項目論證報告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並提交以下材料;(一)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報告;(二)原工程的設計、審批及驗收檔案、圖件;(三)建設占用水利設施的設計檔案及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四)占用水利設施的補償協定或者替代方案及其他相關材料。”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3、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不改變原有水利工程功能;(二)不影響原有水利工程效益正常發揮;(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給予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覆意見後2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十四、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相應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十五、貴州省體育條例

1、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一)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方面的要求;(二)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器材和設備;(三)臨時占用場地時間不得超過10日;(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符合前款規定條件,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應當向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按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須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不低於原面積、原標準先行擇地新建補充。”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增加一款作為新增加的第三十條第二款:“按城市規劃需要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向有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規劃部門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條件和標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從事技擊類項目傳授活動的,還須向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提交可行性報告,併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相應刪除第三十七條中的法律責任。

二十六、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條第三款,相應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的法律責任。

二十七、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六條中的“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幾字和第五項。

二十八、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

1、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將第十條修改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民用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條件和設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將項目計畫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辦理手續。”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民用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十九、貴州省氣象條例

1、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遷移一般氣象站或其設施、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省氣象主管部門批准:(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國家級重點工程用地;(二)新選的氣象站址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三)遷移或重建氣象台站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土地建設單位依法徵用。”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因特殊需要遷移一般氣象台站或其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一年向省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兩年向省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批准。”

2、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由有關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相應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法律責任。

3、刪除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有自檢能力的單位,經氣象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標準的,可自行檢測”一句。

4、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由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製作,公開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5、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施放氣球的管理。”相應刪除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中的法律責任。

6、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等所使用的氣象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應當來源於各級主管氣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等使用氣象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應當向同級氣象主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十、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

1、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向同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防空地下室建築項目、設計進行審核。”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向同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未經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建設手續。”

3、刪除第十四條中的“未經原審批項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句。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因城市規劃建設確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設備、設施的,應當向原審批項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檔案、資料:(一)規劃部門審定的平面方案圖;(二)擬建工程建築施工圖;(三)拆除人防工程申報卡;(四)補建或者補償人防工程建設契約書。”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拆除單位應當按照原工程面積及時補建或者補償。”

5、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規劃設定點修建的建築物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預建或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基礎設施。”第二款“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應當向設定通信警報設施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除該建築物的;(二)因單位建設發展需要調整該建築物的;(三)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需要調整通信警報設施的。”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人民防空主管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十一、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

1、刪除第九條中的“經州、市(地區)以上旅遊管理部門同意後,再按有關建設程式規定報批”一句。

2、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地域界限明確、設區總面積不超過10平方公里、核心區面積1至2平方公里,開發建設已有一定基礎,交通便捷,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旅遊度假資源豐富,年接待遊客10萬人次以上的區域,可以建立省級旅遊度假區。”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或國家級”、“或國務院”幾字。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旅遊經營者向省級旅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旅遊管理部門在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再報省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3、在第二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旅遊經營者接待旅遊團隊要具備下列條件:(一)工商、衛生、消防、稅務等法定經營手續齊全;(二)有與接待旅遊團隊相適應的設施;(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工作人員經過相應的崗位培訓。”第二款“旅遊經營者可以向市(州、地)以上旅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旅遊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授予旅遊定點標誌牌。”

4、刪除第二十二條。

5、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旅遊管理部門審核”幾字刪除。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三十二、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

1、刪除第九條,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2、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登記”二字修改為“備案”二字,將第二款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新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到當地統計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相應刪除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的法律責任。

三十三、貴州省森林條例

1、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句修改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將第二十二條中的“須經州、市、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時限、地點、樹種、材種、數量收購”一句修改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

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礦產資源損失總額的評估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

三十五、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1、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第一款“燃氣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併到省、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一)管道供氣能力在5000戶以上或儲氣規模在200噸以上的燃氣企業,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經營許可證;(二)管道供氣能力在5000戶以下或儲氣規模在200噸以下的燃氣企業,向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經營許可證。”第二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

3、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燃氣經營者向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4、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併到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活動。”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二)有4名以上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四)有必備的安裝、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5、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燃氣企業及燃氣工程供應站(點)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採取了保護用戶利益的措施;(二)採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三十六、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公路兩側的建築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填土提高原地面標高,要具備以下條件:(一)填土地面標高必須低於公路路肩;(二)不得影響公路排水;(三)有保障公路正常暢通的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申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三十七、貴州省檔案條例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從事檔案整理、鑑定、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須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相應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七項中的法律責任。

三十八、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

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和持有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執業證的人員”一句修改為“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

三十九、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

1、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需要將遺體運出省外的,申請人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在省內跨地區運出遺體的,申請人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從事經營性的殯葬服務業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城市規劃布局;(二)有固定的場所;(三)有必要的資金;(四)有必要的設施、設備;(五)有相應的人員。”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建設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建設經營性公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五款:“上述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同意意見後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遺體在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未結案或者特殊情況需要逾期的,應當經司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司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十、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

1、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招標初步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招標初步方案已編制完成並符合國家現行技術、經濟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規定;(二)招標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標段的劃分情況以及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招標初步方案檔案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核准的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在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2、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邀請招標的報告或者方案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法人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四十一、貴州省禁毒條例

1、刪除第十六條,相應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2、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購用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營業執照;(二)使用單位證明;(三)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契約或者相關證明;(四)辦證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六款:“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3、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運輸第一類、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需要運輸的易製毒化學品購用證明;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銷售方和購買方的有效證件。”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十二、貴州省防洪條例

1、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水庫(水電站)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禦洪水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編制水庫調度運用計畫、水庫防洪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及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的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40日內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2、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報條件:(一)位於城市或者縣城上游的中型水庫或者跨市、州、地中型水庫;(二)導流工程,圍堰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三)已按照規範進行截流驗收;(四)大壩主體工程已開工建設。”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項目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十三、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刪除第十四條,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十四、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

刪除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相應刪除第三十條中的法律責任,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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