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的巨觀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五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省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並及時、足額撥付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毀損省級儲備糧。

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全省巨觀調控需要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省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共同下達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省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布計畫,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年度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審批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四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向下達計畫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省級儲備糧的企業。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布局需要,會同省財政部門選擇部分地、縣糧庫,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
第十六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和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省級儲備糧,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及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省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省級儲備糧輪換中的收購、銷售,原則上應當在規範的糧食批省級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輪換。省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補貼,由省財政部門與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協商確定,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人管理、專倉儲存、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省級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的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點;
(五)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管理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及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或者宣告破產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乾,由省財政部門撥付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省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補貼專戶,按季度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總包乾額內,可以根據不同儲存條件和實際費用水平,適當調整不同地區、不同品種、不同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但原則上同一地區、同一品種、儲存條件基本相同的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逐步實行省級儲備糧貸款統借統還。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省財政部門按季直接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清算。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開立基本帳戶,並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進行核定。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及承儲企業應當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六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建立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

第四章 省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七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省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下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糾正或者處理不適於儲存省級儲備糧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
第三十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督;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及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省級儲備糧的情況,不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發現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在確定或者調整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補貼標準、輪換費用補貼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業務。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財政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騙取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州、地)、縣(市、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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