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油的巨觀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所指的儲備糧包括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糧食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擬定全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巨觀調控動用的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並及時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農發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儲備管理工作,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價差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購銷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規 模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方案,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和省農發行營業部根據全市巨觀調控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市財政局和省農發行營業部共同下達。
第十二條 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糧油儲備規模為:糧食(原糧)110000噸,食用植物油3000噸。其中:市本級承擔糧食80000噸,食用植物油3000噸;區、市、縣承擔糧食30000噸。
市本級承擔的糧油儲備品種及數量分別為:稻穀(早、晚秈稻和粳稻)47000噸,小麥15000噸,玉米或大豆8000噸,成品糧大米6900噸(相當於10000噸規模的原糧),食用植物油3000噸。
第十三條 質量標準:原糧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等(含)以上標準,成品糧大米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一等(含)以上標準、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四級(含)以上標準。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按照收購價格加合理的收購費用或當時的市場行情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共同核定,一經核定,承儲企業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五條 省農發行營業部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共同核定的入庫價格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入庫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市級儲備糧收購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章儲 存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採取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運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學、布局合理、高效靈活、調控有力、節省費用的管理機制,確保市級儲備糧結構合理、質量完好、數量真實、管理規範、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倉庫容量5000噸以上,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 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 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 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 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 存儲企業應具備交通方便、調度靈活、有較強保管能力和經營能力,存儲庫點及倉號(油罐)一經確定,不能擅自變更,也不能露天儲存,如需移庫,必須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企業法人代表負責制。各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的安全負全部的責任,市級儲備糧必須嚴格按照儲備與經營分開的原則,單獨存放、單獨建賬並設立儲備糧台賬,準確、動態反映儲備糧輪出、輪入的數量及輪空期,嚴禁互相調換。各承儲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做到“一符”(賬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賬)、“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落實)。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及利息,由市級糧食風險基金負擔,市級儲備費用按市政府所規定儲備規模補貼,補貼標準為原糧每年100元/噸,食用植物油每年400元/噸,大米補貼按相當規模的原糧儲備費用標準補貼。利息按市級儲備糧實際占用貸款額及規定的利率由市財政局撥付到貸款承儲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利息專戶。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及輪換費用在季度末1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局直接預撥付到承儲企業,年度終了統一清算(採用計畫內據實撥補)。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補庫糧與出庫糧差價過大時,專題上報市人民政府請求動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採用計算機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儲糧新技術,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按照糧情檢查制度進行經常性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確保儲糧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 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 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 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 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重度不宜存、霉變;
(六) 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管理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七) 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兼併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省農發行營業部另行安排儲存。
第二十五條 對市級儲備糧中的小麥、大米、大豆、玉米實行動態管理,採取定點定額動態相結合的辦法,確保糧食市場品種結構合理,以適應糧食應急調控的需要,拉動糧食產業發展。具體動態管理辦法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省農發行營業部制定。
第四章輪 換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承儲企業必須在上年末按糧油的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的規定並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布計畫報市糧食局,市糧食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後下達當年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市級儲備糧總量的三分之一,輪入的糧食必須符合儲備糧質量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定期檢測市級儲備糧的品質。經鑑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向市糧食局提出輪換申請。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畫。並依據市場行情確定輪換方式。在市級儲備糧輪換過程中,原則上採取同數量、同品種庫存成本不變的實物兌換方式進行,輪換糧的輪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在糧油輪出後,4個月還不能輪入的,須向市糧食局、財政局報告,否則按照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輪出糧食後,應及時將銷售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輪入新糧時,應根據收購入庫進度和輪出時收回貸款額等量申請辦理貸款。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每年按承儲企業承擔市級儲備糧規模的三分之一實行補貼包乾。補貼標準為糧食每年180元/噸,食用植物油每年180元/噸。在輪空期間儲備糧的費用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照常撥付。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的損失,由存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糧食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銷。市級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產生的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按《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經市糧食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在市糧食風險基金中承擔。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中的收購、銷售,可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按照費用包乾的原則由承儲企業自行完成。
第五章動 用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於市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制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
市糧食局應當按照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 全市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 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和省農發行營業部提出動用方案,報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糧食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通知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市級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和利息及費用,由市財政局核實後撥付。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通知。
第六章監 管
第四十條 市糧食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市級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二) 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三) 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四) 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 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不及時報告,造成糧食重度不宜存、霉變的;
(六) 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七) 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八) 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省農發行營業部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價差等財政補貼的;
(二) 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價差等財政補貼的;
(三) 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第四十三條 糧食、財政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市級儲備糧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元月1 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市糧食局省農發行營業部關於貴陽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築府辦發〔200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