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信息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喜濕生物生存棲息繁衍、具有生態功能的區域。
第三條濕地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濕地保護是社會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林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科技、旅遊、法制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濕地保護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濕地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每年10月的第三周為濕地保護宣傳周。
第七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宣傳教育、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開展或者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鼓勵、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套用,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和認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旅遊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劃定濕地保護紅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是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九條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
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省重要濕地:
(一)珍稀瀕危濕地物種集中分布地,濕地鳥類主要繁殖棲息地或者重要遷徙停歇地;
(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
(三)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
(四)具有生態系統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濕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濕地。
省重要濕地的認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重要濕地條件和濕地資源狀況提出,省濕地保護專家組論證,經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委員會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認定省重要濕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不具備省重要濕地條件,但有科研或者保護價值的濕地,應當認定為一般濕地。
一般濕地的認定,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省濕地保護專家組由野生生物、生態環境、風景園林、城鄉規劃、水文、地質、旅遊、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省重要濕地名錄及範圍認定、濕地保護規劃制定、濕地資源利用、濕地生態補償和生態修復等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經認定公布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濕地保護標誌,標明濕地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地理坐標、保護管理機構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和設施。
第三章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經認定公布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
第十五條珍稀瀕危濕地物種集中分布地、濕地鳥類主要繁殖棲息地或者重要遷徙停歇地等具備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的濕地,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第十六條 對不具備條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建立濕地公園:
(一)符合濕地保護規劃;
(二)濕地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
(三)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範性;
(四)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五)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科普教育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生態展示、生態旅遊等功能。
第十七條設立國家級濕地公園,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報。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在省重要濕地範圍內。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程式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視頻資料及生物多樣性報告等相關資料。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濕地保護專家組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命名。
市州、縣級濕地公園的設立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具有特殊保護價值,但面積較小、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或者濕地公園條件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濕地保護小區,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濕地公園根據不同功能,可以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
在濕地公園的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內進行商業和公益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濕地公園喪失濕地生態功能的,批准命名的部門應當撤銷其濕地公園的命名。
第二十一條 在濕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
(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
(五)擅自獵捕、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
(六)擅自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
(七)擅自挖砂、採礦、取土、燒荒、採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濕地保護範圍內進行旅遊、動植物產品生產等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對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造成破壞。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對退化的濕地採取封育、退耕、禁牧、限牧、禁漁、限漁、截污、補水等措施進行恢復。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污水處理等單位和機構建設人工濕地,降解污染物、淨化水質。
第二十四條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案,並採取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及資源資料庫,發布濕地資源狀況公告,開展濕地監測、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生物新品種。確需引進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依據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引種試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批准引進的外來生物物種、生物新品種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其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因疫源、疫病防控需要向濕地施放藥物的,實施單位應當在開展工作前通報所在地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防範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一般不得占用濕地,不得影響或者破壞濕地生態功能。確需占用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給予補償。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對所占用的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第二十九條因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導致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濕地生態預警和預報機制,根據濕地承載能力和對濕地資源的監測評估結果,採取措施控制濕地資源利用強度。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採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臨時占用濕地超期或者未進行生態修復,影響或者破壞濕地生態功能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對違法造成濕地嚴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濕地具有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工作,全省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目前已建成濕地自然保護區20個,國家濕地公園30個,省級濕地公園4個,濕地總面積達到20.97萬公頃。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濕地保護和管理中的一些問題日益顯現。為切實提高社會各界對濕地資源保護的認識,理順管理體制,加大保護力度,堅決守住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認真做好《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環資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工作,並先後赴雲南省、江西省以及貴陽、六盤水等地調研。同時,為有效銜接國家有關政策,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多次與國家有關部門就濕地保護重大問題進行溝通匯報,及時了解國家政策動態。形成初稿後,多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又召開會議對文稿進行修改,同時書面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部分縣(市、區、特區)政府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經2015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送審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50號)明確指出:“要認真堅持和逐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管理體制,各級林業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發揮各自的優勢,團結協作做好相關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據此,《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濕地保護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濕地保護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保護相關工作。但在徵求意見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城市規劃區的濕地由住建部門負責申報、審批和管理,其他濕地由各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和審批。我們考慮到多頭管理不利於濕地保護,沒有採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意見。
(二)關於濕地規劃和認定。為實現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我省濕地保護體系建設,按照國辦發〔2004〕50號檔案要求,《條例(草案)》第二章規定了濕地的規劃編制、分級和認定,明確了濕地規劃的編制主體、審批和變更程式等相關內容。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濕地重要程度、生態功能,將濕地劃分為四個類別,明確了四類濕地的申報和認定程式。
(三)關於濕地保護和利用。保護利用好濕地,有利於維護生態平衡,最佳化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此,《條例(草案)》第三章明確了濕地保護的形式和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的條件,以及相應的申報和認定程式;同時,細化規定了在濕地範圍內應當禁止的八種行為,明確了各級政府、建設施工單位恢復濕地功能的責任。
(四)關於監督和管理。加強對濕地的監督和管理是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完整性、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手段。故《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進行專項調查、評估等工作,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及資源資料庫,開展濕地監測、評估工作。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辦理。此前,在《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過程中,環資委就提前介入,派員參與了起草小組,多次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和參加省政府有關部門召集的立法論證會,會同有關部門赴江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區學習考察立法經驗,先後到貴陽市、畢節市、黔東南州、黔西南州等市州進行立法調研。6月29日收到省政府法制辦發來的《條例(草案)》電子版後,環資委即發函致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7月10日環資委召開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10個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7月13日,環資委召開了第7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濕地是極其重要的生態系統,承載著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2014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覆實施了《貴州省濕地保護髮展規劃(2014-2030)》,對濕地保護體系、濕地保護管理工程、濕地保護能力建設作了詳細而合理的規劃。
我省濕地總面積為20.97萬公頃,占全省國土面積的1.19%,具有濕地類型多、斑塊面積小、喀斯特濕地多、生物多樣性豐富等特點,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濕地保護和管理中的一些問題日益顯現,圍墾占用濕地、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和濫捕、濫獵、濫采濕地生物資源的事件時有發生,濕地面積不斷減少,濕地生態功能不斷退化、生物多樣性銳減,濕地生態系統面臨極大的威脅,保護形勢十分嚴峻。據了解,全國有20個省區市已出台了濕地保護條例,有效地推動了當地濕地的保護與建設。為加大我省濕地保護力度,理順管理體制,切實提高社會各界對濕地資源保護的認識,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具體修改意見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協調”;將第四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每年10月的第三周為貴州濕地保護宣傳周”。
(三)在第八條第一款“旅遊等部門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後增加“劃定濕地保護紅線”。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組成”修改為“組建”;刪除第二款中的“成員”;在第二款“生態”後加“環境”。
(五)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中的“與”、“聯繫”;將第(五)項修改為:“擅自撿拾或者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卵”。
(六)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與”、“聯繫”;刪除第(二)項中的“動物”。
(七)第四章第二十九條後增加一條“從事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致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並對其生產、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作為第三十條,其後各條序號順延。
此外,還須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作進一步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草案修改稿》中的“濕地保護機構”統一修改為“濕地保護管理機構”。
2.將第九條修改為:“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
“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將第十條第二款與第十一條第一款位置互調。
4.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和設施”。
5.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污水處理等單位”之前增加“社會力量和”;刪去“增加自然景觀”。
6.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從事”修改為“因”;將“補償”修改為“賠償”;刪去“並對其生產、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7.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6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規定
《條例》規定,禁止在濕地範圍內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凡是排放濕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的,主管部門不僅要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而且還可以對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
同時,《條例》針對濕地內的野生動物也進行了相應的保護,禁止擅自獵捕、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或者破壞鳥卵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製定和保護濕地,對濕地造成嚴重污染制止不力,以及濫用職權等行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責任人也將被處分。
相關報導
近日,貴州省出台了《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條例明確規定把每年10月的第三周定為濕地保護宣傳周。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在濕地保護範圍內,禁止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禁止擅自獵捕、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禁止擅自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禁止擅自挖砂、採礦、取土、燒荒、採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等。
條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 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採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臨時占用濕地超期或者未進行生態修復,影響或者破壞濕地生態功能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未按照規定製定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對違法造成濕地嚴重污染制止不力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新聞
《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已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5章35條,明確了全省濕地保護的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並規定每年10月的第三周為貴州濕地保護宣傳周。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縣級以上政府成立由林業、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濕地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濕地保護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條例》規定,在濕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8種行為: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擅自獵捕、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擅自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擅自挖砂、採礦、取土、燒荒、採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條例》明確,凡是破壞濕地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和設施,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繫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採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臨時占用濕地超期或者未進行生態修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要求,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劃定濕地保護紅線,開展定期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濕地生態預警和預報機制。同時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生物新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