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2月2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2月26日貴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根據1996年2月1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每年第一次會議於第一季度舉行。經過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2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所在的市、州、地和駐黔軍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
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必要時,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召集人,由大會秘書長建議,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會議的有關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常務主席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在主持全體會議的時候,應當按照會議議程進行。當大會全體會議進行中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宣布暫時休會。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有關的報告,並由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將審議意見向主席團匯報。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審議。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議案組,在主席團直接領導下負責議案的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須經秘書處同意,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的正常進行。
經秘書處同意,記者可以對會議進行採訪。
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少數民族代表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發言和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議案、建議、批評、意見;有關的代表團和秘書處應當為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代表做好翻譯工作。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說明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舉行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予以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章
審查工作報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舉行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和地方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及計畫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
果報告,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我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產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由大會主席團提出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應當與代表見面。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我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三十八條 提出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主席團應當對罷免案進行初步審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需要查證核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建議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罷免案提交大會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即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均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我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
第四十四條 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向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作書面答覆,由主席團決定。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的機關再作答覆.
第六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由大會議案組交有關機關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未處理完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繼續處理,並進行督促檢查。承辦機關必須在大會閉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交有關機關再作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第七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交大會表決。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有關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全體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或者在表決議案前,代表有權對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第五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六條 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