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信息
(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根據1995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3年11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至少舉行1次,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確需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及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及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轄市、自治州和部分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以全體會議的形式聽取、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分組會議,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年度議題計畫,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協商議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年度議題計畫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必須請假。會議的出席情況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出席會議前,應當認真準備審議意見。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省公民可以申請旁聽。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辦理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代常務委員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六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單位或者提案人、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的說明;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會議的議題進行討論。
第十九條 提議案單位的負責人和聯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單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貴陽市地方性法規的批准,按照《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提議案的機關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
名,可以對準備交付表決的議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須用書面形式,在議案交付表決的24小時前提出,並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說明。
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委託其部門所作的工作報告,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提出書面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時,應當就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採取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需要作出答覆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提出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並監督決議的執行。
第五章 質 詢
第二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有關提案人有權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後,多數成員認為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未作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對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第三十六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省內重大事項的意見,以決議、決定的形式表示;審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家法律的補充規定或者變通規定和貴陽市的地方性法規的意見,以決議的形式表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