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工作規則

討論、決定由主任會議提名的任免案,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提案人作說明。

1989年1月7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1989年2月1日起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主任會議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規則細節

一、主任會議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召開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的聯席會議,協調常務委員會與“一府兩院”的工作部署,擬訂常務委員會的年度議題計畫;
(二)討論、部署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組織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擬訂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各項名單草案;
(三)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的議程、日程草案和決定、決議草案;批准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單位、人員名單;
(四)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七)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的人事任免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討論、決定由主任會議提名的任免案,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八)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代擬議案草案;
(九)討論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安排省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視察工作的有關事項,聽取視察報告,並對視察中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決定召開新聞發布會;
(十二)聽取秘書長辦公會議關於人大機關工作重大事項的匯報,並對匯報中提出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十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並對報告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四)討論、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十五)指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部門的工作;
(十六)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任會議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集體決定。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必須執行主任會議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可在主任會議上提出討論,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違反主任會議決定。
三、主任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的時間相對固定。在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之間,召開兩次主任會議,第一次主任會議在上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一周之內召開,初步擬訂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進行準備,第二次主任會議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十五日前召開,正式擬訂議程草案,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主任會議由主任主持,或受主任委託,由副主任主持。
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及其他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與議題直接有關的省政府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五、主任會議要審議的議案、檔案,由有關部門提出,由分管的副主任或秘書長審定。
六、主任會議的議題、召開的時間,由秘書長提出,由主任確定,也可以委託副主任確定。
七、對列入主任會議議程的議案、檔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提出審議意見或說明,提供有關的資料。
八、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草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按規定的時間提供草案文本或報告,再審的法規案還要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或審議修改說明,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提案人作說明。
主任會議建議撤銷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撤銷議案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九、主任會議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正式行文辦理。
十、主任會議議定的事項,由辦公廳編印《主任會議紀要》。每次主任會議必須有記錄。會議記錄由分管的負責人審閱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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