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團聯 ”)成立於一九九五年,其前身為學生社團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二年更為現名。社團聯是在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對學生社團進行服務、管理的學生組織。社團聯的宗旨是:“服務學生全面發展,共建和諧校園文化”;社團聯開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源於社團,高於社團”。

簡介

社團聯的基本運作是通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和引導等手段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學生社團活動創造廣闊和規範的環境,並切實維護廣大學生社團的根本利益,同時如實向學校主管機關反映學生社團的建議、意見和請求;以推動以建設和諧校園文化為宗旨的學生社團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和自我管理。
社團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組織情況是:社團聯由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主席團、各職能部門以及各學生社團組成。其中理事大會是社團聯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大會有關職權;秘書長由校團委老師擔任,代表校團委指導和監督社團聯的工作;主席團領導社團聯的基本日常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社團聯的具體日常工作;各學生社團在社團聯的引導下開展工作,以活躍校園氣氛,豐富民院校園文化。
社團聯下設起八個部門: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宣傳策劃部、文體部、外聯部、網路信息部、財務監察部。一直以來,社團聯都在不斷地摸索、創新,力圖尋求高效快捷的運作方式和途徑來服務民院學生社團。目前,社團聯已形成一整套的規章制度,如《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貴州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等等,以此來引導學生社團的有效管理運作。這其中突出的有:嚴格而有效的學生社團成立和換屆程式,實現了新老社團的良性更替;社團活動的項目化管理,合理整合了學生社團有限資源,促進了學生社團活動的品牌化;對學生社團的分會管理制度,切實發揮了校團委與各學生社團之間的溝通橋樑作用,為學生社團營造了一個良好有序的交流空間。與此同時,社團聯還通過定期召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大會,對社團聯章程、相關制度、發展規劃、機構建設、重大活動籌備、財務使用狀況等進行審議、修改、批准、執行、監督,使社團聯的服務與管理更加的科學化、民主化。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高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責任意識要求的不斷提高,我校學生社團的發展也呈現前所未有的強勁勢頭。學生社團數量不斷增加,社團活動日益頻繁,活動質量日益走向精品化,多彩的活動豐富了校園文化,充實了同學們的校園生活。隨著高校學生社團規模、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學生社團的建設與管理顯得更加的重要,因此就更加凸現了社團聯在我校學生社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面對機遇和挑戰,社團聯將會以求實創新的工作思維,勤勉奮發的工作態度,科學高效的工作手段,結合校黨委和校團委的各項要求,充分利用學校的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努力營造優質的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環境,建設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

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加強對學生社團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促進社團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發揮學生社團應有的作用。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指廣大同學根據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或成長需要按照一定程式自願組織起來的民眾性團體,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 學生社團根據活動內容和性質主要分為:學術科技性社團、文體娛樂性社團、實踐服務性社團和社會公益性社團四類。
第四條 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學生髮起成立的校、院(系、部)兩級社團均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由共青團貴州民族學院委員會和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領導。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具體管理,代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具體幫助、協調、指導。
第六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社團活動要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成才。
第二章 社團成立及註冊
第七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骨幹)聯合發起,必須要成立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備事宜,發起人須是有一定組織管理才能、德才兼備的在校學生。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團指導教師、有固定的掛靠單位;
(五)有規範的章程;
(六)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七)籌備組要制定社團章程草案,草案應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主要任務、組織機構、活動內容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
2、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6、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8、章程的修改程式;
9、社團終止的程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社團成立的基本順序及登記
(一)社團申請登記時,社團發起人應持本人學生證、向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社團的章程草案。
2.社團的發起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介紹。
3.社團的發起成員所在院、系(部)團組織的推薦意見。
4.社團的掛靠(指導)單位或指導老師意見。
5.書面的成立申請。
6.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或申請人認為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二)社團成立的基本順序
1.向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遞交建會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2.經財務監察部調查、論證認為有必要成立的社團,上報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批准、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正式行文批覆後,方可面向全校招收會員及進行宣傳工作。
(三)社團上報材料經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合格後,由社團發起人負責填寫《貴州民族學院社團登記表》,該表一式五份(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及社團內部各保存一份,並報黨委宣傳部、保衛處等相關單位),經批准後社團即正式成立。
(四)宗旨及活動內容基本相同的社團原則上只批准一個。
(五)根據專業特點及需要可成立系級學生社團。系級學生社團由所在單位團組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具體指導工作,並接受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統一管理。
第九條 社團的名稱應當簡潔明了,其全稱均冠以“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名稱)”,社團組織大型活動或發放宣傳品必須使用全稱。
第十條 社團必須進行年度註冊:
(一)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年要到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年度登記註冊。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上年度社團活動情況總結。
2.上年度社團的財務收支報告。
3.社團及社團負責人的變更情況。
4.社團的掛靠單位或指導老師意見。
5.社團本年度的主要計畫。
(二)上款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社團負責人填寫《貴州民族學院社團註冊表》一式五份。由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簽署評估鑑定,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各保留一份。
(三)每年的3月份為年度註冊月,一個月內不申請註冊者,該社團以自行解散論處。新成立的社團推至下年度進行註冊,各社團應在註冊月內在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註冊。
第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的產生及評估
(一)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民主選舉產生,並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經過財務監察部考核通過,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正式任命後方可就任,享受學生幹部待遇。
(二)若社團責任人管理不善,有礙社團發展者,財務監察部有權報請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免去現任職務,並主持該社團重新民主選舉。
(三)各社團財務負責人基本情況
(1):各社團財務負責人須按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產生;
(2):各社團財務負責人統一接受社團聯合會領導,每月末向社團聯合會匯報當月社團財務情況,並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指導。各財務負責人應對所在社團的財務情況進行有效監督,並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校團委。
(3):社團財務負責人應履行的職責;
(1):將資金來源、去向逐項登記清楚,並有相應的原始憑證。
(2):定期向社團成員匯報財務狀況,並接受社團成員監督。
(3):在社團主要幹部換屆時,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
第三章 社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條 社團的指導
(一)社團成立時,必須聘請指導老師,指導老師應熟悉社團的活動內容,能對社團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對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社團的主要活動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活動成果進行評估。
(二)社團也可根據活動需要在校內、外聘請若干名政策水平高,學術造詣較深或有某方面專長,熱心學生活動的人士擔任社團顧問,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 社團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一)社團活動由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領導,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管理。
(二)社團舉辦以下活動要實行向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覆制度:
1.兩個以上社團聯合舉辦的活動。
2.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個人的聯合活動。
3.有外籍人士參加或涉外內容的活動。
4.邀請校外人員開展的講座、報告等活動。
5.室外民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活動。
6.舉辦收取費用的培訓班、學習班。
7.涉及宗教、民族等問題的活動。
8.接受有關方面贊助和支持的活動。
9.在外開展的各種集體活動。
10.全校性大型活動(含各類比賽)。
11.其它大型活動。
(三)申請舉辦上款活動者,需活動前一周或更早時間提交以下書面材料,經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後,社團方可開展活動的籌備工作。
1.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負責人等。
2.涉外人員或被邀請人員的基本情況。
3.必要時,還需有指導老師意見以及安全保衛部門意見。
4.經費預算情況。
5.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四條 社團的財務管理
(一)社團的財務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二)社團的財務應有專人管理,詳細記錄各種形式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員離任時,需在社團負責人或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財務和帳目。
(三)社團每學期必須公布正式的年度財務收支報告,以供社團會員及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檢查監督。
(四)社團解散時,原社團負責人須列出財務清單,並將財務移交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五)財務監察部派一至兩名幹事深入各社團,負責監督財務制度,協調社團間的工作,但不得干涉社團內部事務,各社團財務管理人員須定期向財務監察部及本社團成員匯報帳目,並接受財務監察部的不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社團的考核
(一)社團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兩種形式,考核工作由校團委統一指導,具考核工作由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監察部負責,社團考核分A/B/C三個等級,其劃分標準如下:
1.一類社團:維護本社團章程,在校內有較高的聲譽及影響力,社團內部凝聚力強,內部活動內容豐富,能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舉辦的各項活動取得較好的效果。
2.二類社團:維護社團章程,能夠吸引內部會員開展好各項常規活動,較少開展外部公眾性活動,其影響力較為有限。
3.三類社團:常規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無影響力,內部管理渙散,會員人數不足30人,出現問題較多。
(二)每學期在選出的一類社團中,經財務監察部考核評定出優秀社團及社團活動先進個人;對三類社團應及時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未見成效,已無生命力的社團,經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監察部確認後,上報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常委會予以注消或重新選舉新的負責人。
(三)社團主要負責人經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1.學習不努力,考試中有兩門或兩門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學校黨、團、行政處分者。
3.被責令解散的原社團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4.社團工作不力或財務管理混亂者。
第十六條 以下情況屬社團違紀行為
(一)未經登記或逾期未註冊,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者。
(二)登記、註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三)開展的活動內容與宗旨不符者。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開展活動者。
(五)財務管理混亂或擅自參與經濟活動者。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者。
第十七條 對違紀行為的處理
(一)對社團負責人和直接負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建議學校有關部門參照《貴州民族學院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二)責令社團暫停活動,整頓後需重新註冊方可開展活動。
(三)宣布解散。
第十八條 社團的權利
(一)有按照本社團章程及本條例獨立開展活動的權利。
(二)有對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三)有聘請或更換本社團指導老師及顧問的權利。
(四)有申請開展或承辦符合宗旨及有關規定的大型活動的權利。
第十九條 社團義務
(一)必須遵守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及本條例。
(二)自覺接受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監察部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三)應堅持本社團宗旨,認真開展活動。
第四章 會員及會員證
第二十條 社團登記成立後,在第二年註冊時應有適當規模的會員人數,否則不予註冊。
第二十一條 社團會員原則上只限於本校在校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社團考核同意後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會員權利
(一)在本社團內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有通過正當渠道對本社團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對本社團負責人有監督權。
(四)有權參加本社團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有權參與本社團管理,出席社團大會,聽取和審議本社團的工作計畫、總結及經費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團章程,執行本社團決議,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支持本社團工作。
(二)自覺維護本社團的名譽和利益。
(三)遵紀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專長。
(四)參加本社團會議,遵守社團紀律,履行會員職責。
第二十四條 社團會員實行會員證制。會員證是會員資格的憑證,會員證由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在校團委辦理,由校團委和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蓋章後發給會員本人,由各社團進行年度註冊,會員必須自覺遵守會員證使用制度。
第五章 社團組織機構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 社團組織機構。社團一般設會長1名,副會長1-2名,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或工作組,負責社團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二十七條 社團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以“自籌”為主。
(一)社團可根據情況向會員收取一定的會費作為活動經費。會費可根據社團的性質確定具體標準,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20元。
(二)社團開展全校性大型活動,可向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專項經費。
(三)社團可通過各種允許的途徑,籌集一定的經費。
(四)社團必須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做到使用合理、管理嚴格、帳目清楚。
第六章 社團的解散
第二十九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者,應責令解散:
(一)會員長期達不到社團應有規模者。
(二)機構癱瘓,連續半年未進行正常活動者。
(三)無主要負責人或管理混亂者。
(四)活動內容嚴重背離宗旨者。
(五)出現其他應予解散的情況者。
第三十條 社團解散時,應及時向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報,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三十一條 系級社團解散時,應及時向掛靠單位申請,處理好善後事宜,同時上報校團委、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貴州民族學院委員會,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貴州民族學院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是全校學生社團自願結合的學生社團聯合組織,是學校以及社會聯繫廣大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校所有學生社團的忠實代表。接受共青團貴州民族學院委員會指導,但在具體事務上保持相對獨立性。
第二條 社團聯及各學生社團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三條 社團聯的宗旨:打造精品校園文化,建造一流大學。
第四條 社團聯的基本任務:
(一)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教育方針,推進高校素質教育和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
(二)積極引導、管理、協調、服務、監督和考核全校的學生社團,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三)發揮共青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組織學生社團廣泛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學術、科研、文體及實踐服務,以活躍校園文化、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四)加強校內聯繫,為學生社團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密切與兄弟高校相關學生社團組織的關係,互相學習,加強協作;擴大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尋求廣泛的支持與幫助。
第五條 社團聯合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會員單位
第六條 凡在貴州民族學院社團聯合會正式註冊的各類學生社團均為貴州民族學院社團聯合會的正式會員單位。
第七條 會員單位的基本權利:
(一)有權通過符合本會章程的民主程式,參與審議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有權監督和質詢本會的工作,對本會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要求本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便利條件。
(四)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對開展各項活動有知情和反映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單位的基本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
(二)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服從本會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本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積極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學術科研、文體、公益及實踐服務性活動,以活躍校園文化、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貴州民族學院社團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的常設機構是貴州民族學院社團聯合會。
第十條 貴州民族學院社團代表大會每兩周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主席團提議,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一條 大會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各學生社團和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的代表組成。大會出席人員的確定和資格審查由社團聯合會工作事務中心主持,由主席團審定。
第十二條 社團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解釋並監督實施本章程以及本會其它各項規章制度。
(二)討論通過本會重大方針及工作事項,整體規劃全校學生社團的發展。
(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報告。
(四)收集代表的有關提案,將通過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關部門督促執行。
第十三條 社團聯合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解釋、監督本章程以及本會其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二)在社團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實施大會決議,行使大會賦予的職權。
(三)組織引導學生社團積極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
(四)在社團代表大會期間,根據秘書處的提名,決定本會內設機構幹部任免。
(五)審議主席團年度工作報告。
(六)籌備主席團換屆工作。
(七)其它與學生社團聯合會有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 大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由秘書處提名,並經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以連任。其中主席須為專職。
(一)主席團職責:
1、定期召集學生社團負責人會議及常務委員會工作會議。
2、制定並落實本會的大政方針、工作目標等。
3、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4、任免各部部長、副部長。
5、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6、按照《貴州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規章制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學生社團工作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加強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聯繫。
7、負責組織開展全校性的大型社團活動,組織各社團開展大學生素質拓展計畫的各項內容;並指導各社團開展工作,審批社團活動申報表、審批社團活動基金;
8、其它與主席團有關的工作。
(二)主席和副主席職責:
1、主席: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2、副主席:協助主席的工作,指導分管部門的工作。
3、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間,由常務副主席臨時代行職權。
(三)主席團下設各職能部門協助工作。
第十五條 秘書長及秘書處職責:
(一) 秘書長:本會秘書長由校團委委派老師擔任,負責具體指導、監督本會日常工作。
(二) 秘書處:
1、秘書處設在校團委,負責指導社聯開展工作,考核主席團成員;
2、與主席團保持聯繫,保證本會各部門聯繫暢通。
3、提名主席團候選人。
4、其它與秘書處有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社團聯合會的常務委員由上一年度榮獲“星級學生社團”稱號的社團負責人擔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並督促主席團落實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召開常務委員會工作會議,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主席團做出的重大決議。主席團做出的各項重大決議須經一半以上的
常務委員表決通過,否則視為無效。
(四)其它與常務委員有關的職責。
第四章 學生幹部
第十七條 本會學生幹部依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產生,並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考查、考核。
第十八條 本會幹部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積極上進。
(二)熱愛社團工作,能嚴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則,在同學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三)工作認真負責、勤奮踏實,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負責的各項工作。
(四)作風民主,團結同學,自覺接受監督,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學習刻苦,成績優良,能夠正確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係。
第十九條 本會學生幹部特殊情況下可以按一定程式進行變動或予以免職。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對各成員單位進行考核,對於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學生社團,經上報主管部門後將授予其“優秀學生社團”稱號,並由主管部門和本會聯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年推選優秀學生社團幹部和學生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章程和《貴州民族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行為的成員單位,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撤銷其本會成員單位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貴州民族學院社團聯合會。
第二十四條 貴州民族學院所有學生社團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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