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
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所須達到的年齡。
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責任形式
完全無責任
這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
注意: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滿一周歲。例如,甲1990年8月8日出生,2004年8月8日生日這天仍屬於不滿14周歲,第二天才算已滿14周歲。
相對責任
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注意:這八種罪沒有包括綁架罪,雖然綁架罪是重罪。
2.注意:這八種罪是指犯罪行為,而非具體罪名。
3.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特殊問題。
4.強姦:
5.搶劫:
這裡的搶劫包括:(1)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2)攜帶兇器搶奪轉化為搶劫(第267條第2款)。注意:不包括第269條事後轉化的準搶劫(見下文)。
6.販賣毒品:這裡只包括販毒行為,不包括走私、製造、運輸毒品的行為。
7.放火、爆炸、投毒:
(1)不包括決水、破壞交通工具、設施及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這裡的投毒是指投放危險物質,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8.這八種罪,只是包括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例如不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
9.行為人(相對責任年齡)既可以是八種罪的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幫助犯。也即,行為人對八種罪僅實施了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10.2006年1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解釋》的重點條文:
第6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7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具有前款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8條: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9條: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10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欺、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練習:1.04年.卷二.6題,甲15周歲,系我國某邊鎮中學生。甲和乙一起上學,在路上撿到一手提包。打開後,發現內有1000元錢和4小袋白粉末。甲說:"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樣。我在電視上看過,這東西就是白粉,我們把它賣了,還能發一筆財。"二人遂將4袋白粉均分。甲先將一袋白粉賣與他人,後在學校組織去鄰國旅遊時,攜帶另一袋白粉並在境外出售。甲的行為:
A.構成走私毒品罪 B.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構成販賣毒品罪 D.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2.06年.卷二.51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下列哪些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A.參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
B.參與綁架他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
C.參與強迫賣淫集團,為迫使婦女賣淫,對婦女實施了強姦行為的
D.參與走私,並在走私過程中暴力抗拒緝私,造成緝私人員重傷的
完全負責任
刑法第17條第1款:“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注意:減輕責任年齡。第17條第3款:“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對這類人不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