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
1.注意事項
貨運代理簽發該單證時,應保證如下事項:第一,貨運代理或其代理人已收到此特別委託,並且有權處置貨物;第二,貨物外表狀態良好;第三,單證記載的內容與其收到的指示完全一致;第四,貨運代理在提單等貨運單證下承擔的義務與其在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下承擔的義務不相牴觸。
2.內容
其內容包括:供應商或委託人名稱、收貨人名稱和地址、標誌和件數、貨物名稱、毛重、尺碼以及簽發地點和日期。
功效
1.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並非可轉讓單證
儘管貨運代理收貨憑證與提單相似,但它基本上還只是貨運代理收到客戶指示的憑證。在目的地交付貨物並不依賴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的轉遞,不同於提單項下的運輸契約貨物交付。原因在於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並不具有與交付相關的固有屬性,即可轉讓性,貨運代理收貨憑證是不可轉讓的單證。
2.確認收到貨物貨運代理通過簽發
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確認其已收到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正如在FUTA提單一章中所討論的,如果貨物狀況與其確認不符,即外表存在破損,則貨運代理要對此負責。如果貨運代理還未實際占有貨物,則要依賴於由實際占有貨物的碼頭經營者簽發的碼頭收據。與簽發提單的情況相同,貨運代理要明確其在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下的義務,並且要與其對碼頭經營者的追索權相匹配。
3.不可撤銷的傳送指示
貨運代理收貨憑證表明,貨運代理根據不可撤銷的指示已實際占有貨物並要將貨物傳送給貨運代理收貨憑證所記載的作為收貨人的國外買方。買方應及時支付貨款以換取收貨憑證,確保貨物不在出口商的控制之下。實際上,貨運代理收貨憑證與可轉讓提單的操作極為相似,為何買方可以信賴貨運代理收貨憑證?
作為出口商代理人的貨運代理在簽發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之前必需從出口商處獲得將貨物傳送到指定目的地的指示。通過交付貨運代理收貨憑證而得到貨款,出口商默示將貨運代理契約的利益轉給國外買方,此時出口商就喪失了撤銷權,不能收回其對貨運代理的指示。在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中,貨運代理也明示確定出口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撤銷指示。儘管貨運代理是受出口商的委託,但也別無選擇,只能完成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當貨運代理作為國外買方的代理時,則代表委託人從出口商處實際或推定地占有貨物。儘管出口商有權接受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但是一旦將貨物交付給貨運代理,出口商對貨物將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貨物所有權已經轉移到國外買方。
出口商一旦接受貨運代理收貨憑證,就應根據銷售契約支付貨款。貨款的收取通常由國外買方開立信用證而得到保證。在信用證下,銀行見到貨運代理收貨憑證和其他必要單證時應立即支付。
4.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的取消
貨運代理收貨憑證表明,只有提交單證原件才可以取消或更改對貨運代理所作指示。當出口商根據信用證提交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以期獲得支付時,其權利應予以保護。如果國外買方在履行自己一方義務時有過失,則出口商可以交回貨運代理收貨憑證,取消前一個傳送指示,並對貨運代理作出新指示。如果在收到新指示前,貨物已不在貨運代理控制下,則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下的貨運代理責任可以免除。但謹慎的貨運代理應保持對貨物的控制,以確保按照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中的指示交付貨物。
出口商可能是貨運代理的長期客戶,這時如果出口商因為未獲得國外買方的支付而試圖行使中途停運權,就會產生諸多麻煩。假設貨運代理收回了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的原件並且貨物還在其控制下,則其尚可以接受新指示。但如果雙方之間發生糾紛,貨運代理的處境可能比較麻煩,最好尋求法律諮詢。
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上允許特別添加關於運費及費用的指示,這些指示應當與銷售契約條款相符。單證上不得含有“保險由我方支付”之類的聲明,除非貨運代理已經有了以收貨人或其他相關方為受益人的保險憑證。
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下的各方名稱應當與由貨運代理簽發的任何與運輸安排相關的運輸單證上的各方名稱保持一致。在一個香港案例中,提單上以買方作為收貨人,而不是根據貨運代理收貨憑證以買方銀行為收貨人,貨運代理因而承擔了責任。本案中,買方收到提單,從海運承運人處領取了貨物,隨即破產,從而賣方未能獲償。假如提單與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相符,買方就沒有可能不通過銀行支付貨款來領取貨物。
5.本國標準交易條件的併入
貨運代理契約受貨運代理委託行為履行地的法律管轄,該地也可能是契約成立地。因此,貨運代理契約將受內國法律管轄。相應地,允許各國貨運代理協會將其標準交易條件印刷在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的背面。
貨運代理簽發貨運代理收貨憑證是代理人身份而非當事人身份。各國標準交易條件中任何針對當事人身份設立的條款在此都會令人誤解,不應當複製在貨運代理收貨憑證的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