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貨幣出資的規定
貨幣出資較為簡便,有助於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貨幣資產的出資,但需要股東立即動用其流動資金。根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金的30%。對此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由於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貨幣出資的時間,因此在分期繳納資本金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自由選擇貨幣出資的期限,即可以先非貨幣出資然後貨幣出資,或者相反。其二,貨幣出資必須最低占公司註冊資本金的30%,相當於認可非貨幣出資最高可占公司註冊資本金的70%,這對公司法修訂前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得高於註冊資本金20%(高新技術不得高於35%)是一較大突破。
非法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是公司註冊資本的其中一種,《公司法》中對於貨幣的來源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即使是通過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現金,公司的設立同樣具有一樣的效果。至於貨幣的非法來源責任,則是另一種法律關係的問題。關於這種運用非法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行為,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非法獲得的現金不能作為公司的出資。理由是:以此種非法貨幣投資不能合法地構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在他人行使追償權時,公司具有返還義務。這是由於非法獲得的現金不具有可保護的價值,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正常的運轉和社會整體安全,如果將非法獲得現金出資認為是有效的,將使合法權利人處於不利,是不公平的。
第二,非法獲得的現金能作為公司的出資。理由是:貨幣本身是種類物,持有即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還原貨幣的問題。所以其引發的責任基本上都是債法方面的責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貨幣所有人可要求返還等額的貨幣,或是要求損害賠償。而非法獲得人將貨幣向公司投資入股,形成了法律關係不僅關係到投資人個人利益,還影響到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等善於其他人的利益。這種法律關係與原貨幣非法取得形成的雙方債權責任關係同樣是司法領域內的關係,但因為牽涉利益群體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維持其穩定性,即社團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解散。
第三,折中的立場看問題,即應區分非法獲得資金的手段及動機,甚至應考慮獲得現金的向對方善意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