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長期以來,貧困被理解成為一個一維概念,僅指經濟上貧困,依據一個人維持生計所需的最低收入或消費水平即貧困線(閾值)作為是否貧困的標準。如世界銀行曾根據33個開發中國家貧困狀況的研究結果,規定一天一美元作為極端貧困(extremepoverty)的標準和一天二美元作為貧困(poverty)的標準。後來,理論界有人提出貧困應該表現為福利的缺乏。一些福利的獲得決定於其收入水平,而另一些福利的享用,如一些公共產品的享用、在存在配給制的社會裡的住房供給等,都與貨幣變數無關。足見,福利是個多維概念,除由收入水平決定外,還可能包含公共產品的提供、住房供給、掃盲和平均壽命等。相應地,在貧困的測度上,是通過設計一個綜合指標或指數來涵蓋福利的幾個主要方面,就這個指標或指數確定一個貧困線作為測度貧困的標準。
如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於1990年推薦的人文發展指數、美國海外發展委員會於1975年提出的生活質量指數和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R·J·埃斯特斯於1991年在《世界社會發展報導卡片》中給出的社會進步指數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反映福利的指數,其中人文發展指數(HDI)是由出生時的預期壽命、成人識字率和以購買力平價折算的實際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三項指標合成的。
阿瑪蒂亞·森的貧困指數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提出,用一定的、預先確定好的貧困線下的人口(H)作為貧困的共同標準,理論基礎不明確,而且忽視了窮人中的貧困程度。另外,即使在社會中最貧窮階層的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只要他們的收入還沒有越過貧困線,就不會影響H值。為了彌補這些不足,森設計了一個能反映上述情況的簡單的貧困指數,將貧困人口的數量、收入及收入分布結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一國的貧困程度。阿瑪蒂亞·森的貧困指數用公式表示為:P=H·[I+(1-I)·G]。在這裡,
·P是貧困指數,
·H表示貧困人口的百分比,
·G是貧困人口的基尼係數,
·I是貧困人口收入差距的總和(即貧困人口的收入距貧困線的差距的總和) 除以貧困線,即貧困距,
·0阿瑪蒂亞·森認為貧困指數在貧窮國家有它們最內在的套用價值。森的貧困指數簡單易算,已逐漸被廣泛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