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

財產侵權

文章給予財產侵權以明確的定義,並對侵權責任和侵權賠償引經據典,做了詳細的陳述。特別是對於現代網路社會的侵權責任厘定做了專項細緻的敘述,值得參考。

定義

指各種以財產權益為侵害對象的侵權行為。

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虛擬財產侵權責任

特性

隨著網路遊戲在我國的發展,虛擬財產案件逐漸增多,由於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如何確定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構成、怎樣承擔責任都對傳統的法律提出了挑戰,這些問題成為處理該類案件的一個關鍵,筆者將從虛擬財產的網路特性出發,探究虛擬財產侵權責任有關問題.
有的學者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對虛擬財產侵權的規則原則、責任構成進行了分析。網路遊戲的世界不同於現實社會,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適用,不能直接把現實社會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實用在虛擬世界,需要經過分析變通使之適應網路遊戲環境的特點。作者將對虛擬財產侵權責任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探討:

虛擬財產侵權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歸責原則理論一般包括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推定責任、公平責任。
也有觀點認為,對於虛擬財產侵權歸責應該適用過錯責任。該觀點認為:除非運營商明確確保虛擬財產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能承擔過錯責任。另外,過錯責任就是運營商應該承擔的注意和保護的合理範圍。過錯原則適用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該使用過錯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形,並不包含電子商務侵權行為,因此,從體系上說,電子商務侵權行為只能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網路遊戲運營商對玩家虛擬財產的滅失,只承擔過錯責任。
“過錯歸責”表面上是嚴格遵守了我國法律的規定,但是卻忽略了網路遊戲的特點,網路遊戲完全在運營商地掌握之下,過錯責任忽略了運營商和玩家之間的技術上的不對等性,過錯原則使這種不對等性在訴訟過程中,將玩家置於劣勢,無法保護玩家的利益。所以筆者以為,在虛擬財產侵權中應該適用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延伸,但將舉證責任倒置。適用過錯推定,即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尋求運營商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不必舉證,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他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推定運營商主觀上有過錯;如果運營商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否定運營商的侵權責任;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者,則推定過錯成立,運營商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這類案件中,應當特別注意,不能強加原告的過錯證明責任,而應當嚴格按照過錯推定原則的要求進行。服務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證明的優勢,服務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必玩家證明服務商有過錯要容易得多,這樣,就能很好的平衡兩者的利益,不至於使一方在訴訟中處於絕對的優勢。

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對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將其概括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四個要件。下面就結合網路遊戲的特點,探討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分為兩種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故意在網路遊戲世界裡侵害他人權利,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這沒有什麼爭議,在此不必過多探討。下面主要就過失進行分析:
對於過失的判斷標準包括三種,那么網路遊戲運營商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注意義務標準呢?
①普通人的注意標準。這種標準是指,只用輕微的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如果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也難以注意到,那么行為人機關沒有避免損害,但也盡到了注意義務,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過失。
②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標準。所謂自己事務,包括經濟上、身份上一切屬於自己禮儀範圍內的事務。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為標準,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無過失,否則,就是有過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即在網路遊戲管理中,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所應有的注意作為標準。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這種注意的標準適用於負有特定職責的人。
上面三種判斷標準對應著三種過失: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筆者認為,只要運營商存在抽象輕過失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種對運營商高標準的要求依據如下:
①損害結果控制理論:網路遊戲技術性很強很專業,一般的遊戲玩家都不了解也無法掌握。而網路遊戲的運營商則掌握了遊戲服務的設施、設備的性能,了解網路遊戲整體情況,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更能遇見可能發生的損害,更有可能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來阻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結果。
②收益和風險相一致:遊戲運營商從事的是一種一般營利活動,應該付出一定的成本為玩家提供合理的注意義務。
③社會成本:網路遊戲運營商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損害,它們有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傳輸信息的流程最熟悉,對各種侵權比較了解,也有一定的防護技術,能及時組織人員阻止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
另外從專家責任角度來說,運營商也應該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建議稿對專家責任和專家過失的判斷標準都作了規定:“專家在向公眾提供專業服務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委託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專家未能盡到本專業領域中的合理注意義務而致人損害時,認為具有過失。”
專家在在管理中,必須盡高度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就認定存在過錯
。判斷專家的行為是否具有過失的客觀標準就是所謂的“勤勉盡責義務”,也可以稱為“謹慎義務”或“合理注意義務”,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從而避免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險,它是法律承認的謹慎義務。這裡所謂的“謹慎”,是一種具有特定技能或者知識的職業人員的“謹慎”。其統一的判斷標準是,在通常情況下同一職業領域中一位合格的從業人員在同樣的情形下應盡的謹慎、技能和能力。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這一標準,則認為盡到了勤勉謹慎義務,否則就是過失。在這裡採取“本專業領域內的合理注意義務”是由專家的工作高度專門化決定的,所以專家應該具備與其資格相符的高度的技能,發生一定水準以下的行為就應該認定為過失,也就是說在他們身上高度的能力、注意義務被客觀化,即過失判斷的客觀標準。網路遊戲的運營商地位類似於這裡的專家,都應該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
因此,運營商這種技術上的優勢、對網路遊戲運行的掌握決定了他們應該承擔的較高的注意義務,即使運營商存在抽象輕過失也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運營商違法法定義務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是運營商主動實施的損害遊戲玩家的行為,“不作為”是運營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使玩家受到侵害。結合虛擬財產侵權案件來說,違法行為包括刪除玩家遊戲裝備、封號等。

損害事實

依《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即侵害主體合法權益的後果,此種後果將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即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響。具體到虛擬財產案件中,損害事實即造成玩家在遊戲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進入到遊戲當中。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著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觀聯繫。具體到網路遊戲種,即網路遊戲運營商的違法行為和玩家的損害存在著因果關係,是運營商的行為導致了玩家的損失。

運營商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6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在本決定中沒有明確。對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們可以理解為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即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下面主要探討跟虛擬財產有關的幾種責任承擔形式:

恢復原狀

這種責任廣泛使用於財產受到侵害的場合。在虛擬財產糾紛中稱之為“回檔”,即通過技術操作對相關的物品進行回檔,這種方式也是目前虛擬財產案件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形式。在“紅月”案中,法院認為,虛擬裝備無法獲得現實生活中同類產品的價值參照,亦無法衡量不同裝備之間的價值差別,為避免不適當的價值確定可能對某一方造成有失公平,丟失物品可由北極冰公司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之後,幾乎所有的糾紛都模仿“李宏晨訴北極冰”案的民事訴訟程式,結果大多是恢復原狀,即把丟失的虛擬物品再給原告提供一份。因此,恢復原狀的形式是目前最好的一種方式,避免了因虛擬財產價值的不確定性帶來的難題。

停止侵害

當行為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受害人可以要求適用這種責任方式,以制止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防止損害的擴大。在虛擬財產案件中,一般適用於玩家的遊戲賬號被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做出讓運營商停止封號的行為,使玩家能順利進入遊戲。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這裡是指運營商因侵權行為造成了玩家的虛擬財產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給付金錢或實物以補償的所受損害的民事責任。這是一種民事責任中運用最為廣泛最為重要的一種形式,然而,目前在我國國內發生的虛擬財產訴訟幾乎沒有賠償損失的先例,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雖然法院認為虛擬財產也具有現實的財產價值,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虛擬財產價值評估方法,法院無法進行賠償損失的估算,只好選擇其他責任形式來規避玩家提出的賠償損失的形式。
網路遊戲已具備了電子商務的某些特徵,虛擬財物的現實價值意義也越來越明晰。目前,虛擬財產的價格有兩種方式產生:①運營商直接銷售虛擬財產的自定價格。很多網路遊戲的運營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而出售虛擬道具和財物的活動。新浪在其代理的《天堂》中大包出售虛擬道具和財產;Ubi
Soft公司在北美地區代理的《魔劍》也曾推出優惠方案是部分玩家可以獲得遊戲中某些隱藏種族的密碼。這些虛擬財產的價格數元到百元不等,這些價格與運營商的利益相關,因此只能參考,不能作認定的標準。②離線交易產生的價格。玩家之間的離線交易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有的以賺錢為目的,有的想換新的遊戲而把原來的遊戲裝備賣掉,這就使得玩家之間的離線交易價格主觀性很強,價格不穩定,玩家自發形成的價格是不規範的。這兩種價格產生的方式存在著如下的問題:運營商自身運營情況在變化,經營的策略也在變化;玩家之間交易主觀性太強,在交易中感情色彩太濃,往往虛擬財產的交易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
具體到不同遊戲中的虛擬財物的價值,應當跟遊戲本身的性質、運營狀況、運營商的運營成本密切相關的,因此需要綜合各項因素對虛擬財物的價值進行各案分析後確定。為明確遊戲裝備的價值數額,我們應該考慮到如下因素:①費用,包括網路遊戲費和上網費,網路遊戲費指從營運方獲取遊戲虛擬人物的許可使用費用,上網費指從遊戲開戶至獲取該裝備所必須的上網時間所需的網路費用。②遊戲者的技能及獲得技能所投入的時間、腦力和體力。③遊戲者控制的虛擬人物在遊戲中的機緣和運氣。

虛擬物品價值認定方法

筆者建議虛擬物品價值認定方法的問題,用公正的方式確定出取得某虛擬物品所必須的必要勞動時間,用可通過舉證查明的遊戲者單位時間必須支付的最低費用為單價計算出結果,將該結果作為該虛擬物品的必要勞動價值,並認定財產的價值數額。為公正的計算出取得虛擬物品的必要勞動時間,可以借鑑韓國的虛擬環境管理者強制協助現實秩序管理制度。以遊戲裝備的價值認定為例,首先要求遊戲網路的管理者即遊戲伺服器管理營運商和遊戲程式設計方,必須在物價評估部門配合下,共同從遊戲者中選取足夠多箇中等水平的遊戲者,讓他們各自遊戲並計算出取得遊戲裝備所消耗的時間數據,計算出平均時間值,在該遊戲網站專門公布並報物價部門備案。用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該時間為取得該遊戲裝備的必要勞動時間,再根據該時間用最低上網費和遊戲費的單價計算出必須支付的費用,將該費用認定為該遊戲裝備的價值。
這樣,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方法確定之後,賠償玩家損失的難題就會迎刃而解,同時還可以解決刑事責任方面問題。

夫妻財產侵權

婚內財產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處置財產的權利,即構成婚內財產侵權。生活中常見的形式有幾下幾種:
1.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例如, 某男甲與乙系夫妻,一日甲為了給父母看病,甲將夫妻兩人共同擁有的一座房產賣掉,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受讓人丙並不知道甲未經過乙同意而轉讓該房產。後乙認為甲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並向法院單單提起了侵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契約因為乙未知情而無效。法院受理了該案。 但最終法院卻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如下原因:
1)不動產以登記公示為原則,只有公示才能產生公信的法律效力。
2)本案的買受人丙是善意的,在整個購房過程中丙並不知道乙不知情。
3)乙並未提出離婚,僅僅是要求判決轉讓契約無效。這就涉及到認定甲對乙的侵權範圍之前要對這座房產進行均分,因為這是他們的共同財產,甲對該房產享有部分所有權。其次,在確定甲對乙的賠償範圍的時候,還要對這對夫妻的所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甲的財產絕大部分和乙形成共同共有,並且在夫妻之間尚處於婚姻階段的時候,對其財產的兩次分割是一種訴訟資本的浪費。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財產關係與雙方的人身關係密不可分,這種財產關係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歸屬,能否達成協定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不是法院依職權調整的範疇。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前幾天,某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原告於庭審舉證過程中提供了兩份存摺,以證明在雙方鬧矛盾後,被告分次取走了存款3萬餘元。經被告質證,他承認了原先有這筆錢,但這筆錢現已全部用於脫髮治療了。另外被告還提供了一份還款字據,該字據是一名叫汪某的人書寫的,內容為被告於2006年3月向其借了3萬元,現已全部還清。被告稱,自己為了治療脫髮,已向很多朋友借了錢,部分已用夫妻存款償還了,至今向他哥借的一筆5萬元的債務尚未還,對於這筆債務要求兩人共同分擔。
原告承認被告脫髮嚴重,雖然被告也說過要去治療,可是一直沒有去。對於被告所述她堅決不予認可,並指責被告胡編亂造。
對於這么一大筆錢用於治療脫髮,庭審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議,於是問其在何時何地哪家醫院哪個科進行的治療,見被告答得有些心虛,法官當即釋明,如果偽造證據,擾亂公正司法是要受到處罰的。被告這才承認自己提供的證據是假的。
這起案件折射出現在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這種被告想通過隱瞞共同財產及編造債務來以達到獨占共同財產、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的目的行為被稱為“虛構債務”,即夫妻一方與其有特殊身份關係的他人事先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夫妻另一方財產利益的行為。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夫妻財產侵權

婚內財產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處置財產的權利,即構成婚內財產侵權。生活中常見的形式有幾下幾種:
1.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例如, 某男甲與乙系夫妻,一日甲為了給父母看病,甲將夫妻兩人共同擁有的一座房產賣掉,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受讓人丙並不知道甲未經過乙同意而轉讓該房產。後乙認為甲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並向法院單單提起了侵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契約因為乙未知情而無效。法院受理了該案。 但最終法院卻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如下原因:
1)不動產以登記公示為原則,只有公示才能產生公信的法律效力。
2)本案的買受人丙是善意的,在整個購房過程中丙並不知道乙不知情。
3)乙並未提出離婚,僅僅是要求判決轉讓契約無效。這就涉及到認定甲對乙的侵權範圍之前要對這座房產進行均分,因為這是他們的共同財產,甲對該房產享有部分所有權。其次,在確定甲對乙的賠償範圍的時候,還要對這對夫妻的所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甲的財產絕大部分和乙形成共同共有,並且在夫妻之間尚處於婚姻階段的時候,對其財產的兩次分割是一種訴訟資本的浪費。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財產關係與雙方的人身關係密不可分,這種財產關係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歸屬,能否達成協定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不是法院依職權調整的範疇。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前幾天,某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原告於庭審舉證過程中提供了兩份存摺,以證明在雙方鬧矛盾後,被告分次取走了存款3萬餘元。經被告質證,他承認了原先有這筆錢,但這筆錢現已全部用於脫髮治療了。另外被告還提供了一份還款字據,該字據是一名叫汪某的人書寫的,內容為被告於2006年3月向其借了3萬元,現已全部還清。被告稱,自己為了治療脫髮,已向很多朋友借了錢,部分已用夫妻存款償還了,至今向他哥借的一筆5萬元的債務尚未還,對於這筆債務要求兩人共同分擔。
原告承認被告脫髮嚴重,雖然被告也說過要去治療,可是一直沒有去。對於被告所述她堅決不予認可,並指責被告胡編亂造。
對於這么一大筆錢用於治療脫髮,庭審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議,於是問其在何時何地哪家醫院哪個科進行的治療,見被告答得有些心虛,法官當即釋明,如果偽造證據,擾亂公正司法是要受到處罰的。被告這才承認自己提供的證據是假的。
這起案件折射出現在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這種被告想通過隱瞞共同財產及編造債務來以達到獨占共同財產、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的目的行為被稱為“虛構債務”,即夫妻一方與其有特殊身份關係的他人事先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夫妻另一方財產利益的行為。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 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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