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建〔2009〕648號
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指導財政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效率,我部對《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財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規定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行政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託其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國內公開招標產生。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各項契約等合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項目政府採購情況審核;
(七)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八)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九)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
(十一)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十二)其他。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評審和對項目預(概)算及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財政部門選擇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下達委託評審檔案;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按委託評審檔案及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六)財政部門審核批覆(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七)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覆(批轉)檔案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並下達委託評審任務,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投資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等方面的關係;
(四)審核批覆(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六)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投資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覆核;
(七)按規定向接受委託任務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
(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組織機構內部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財政投資評審任務再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託任務的,需事先徵得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同意,並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於60%;
(三)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覆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並說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九)未經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十)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經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准,因評審業務需要,評審人員可以向與項目建設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相關情況,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有關銀行帳戶資金情況。
相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查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評審意見的批覆和處理決定,作為調整項目預算、掌握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事項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託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者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相應扣減委託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將不支付委託業務費用。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故意提供內容不實或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支付委託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託業務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所屬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及相關檔案,制定財政投資評審內部操作辦法、內部控制與評審風險管理辦法、評審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辦法、評審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投資評審質量管理技術崗位職責等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頒布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同時廢止。
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報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