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條例

(一)項目預、決(結)算全過程評審; (二)項目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十條

綜述

(2011年2月15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評審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審查和專項核查。
第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投資評審的政策、法規,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二)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編制評審任務表,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提出具體要求;
(三)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核查;
(四)審核確認批覆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
(五)受理評審投訴,組織協調處理評審爭議。
第五條 財政部門委託評審機構實施本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可以擇優選擇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項目評審。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和其他財政性投(融)資項目應當進行財政投資評審。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審批檔案;
(二)項目施工圖預算和招標控制價的合理性;
(三)項目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項目工程造價的合理性;
(五)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材料、設備價格及執行政府採購規定的情況;
(七)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八)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評價。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項目預、決(結)算全過程評審;
(二)項目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三)項目現場跟蹤評審或者抽樣評審;
(四)專項核查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
(五)其他方式。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程發布招標公告之前,將編制好的工程施工圖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及相關資料報送評審機構審核;
(二)在項目竣工三個月內將竣工圖、財務決算等相關資料報送評審機構;
(三)對評審機構送達的評審初步結論,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
(四)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消,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五)配合評審機構做好核實取證工作;
(六)對所提供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評審方案,下達評審通知書;
(二)自收到完整的評審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評審初步結論,並聽取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的意見;
(三)對招投標項目的評審,自收到相關材料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評審報告,經財政部門批覆後向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送達評審結論;
(五)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評審資料整理歸檔;
(六)實行內部複審複查制度;
(七)未經財政部門批准,評審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者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結論的效力:
(一)是財政部門核撥款項、辦理結算、批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的依據;
(二)對招標控制價的評審結論是實施招標及簽訂契約的依據;
(三)項目效益評審結論是安排項目資金的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以及評審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縣、市(區)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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