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級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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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416330/2011-00008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
發文日期: 2011-06-06
文 號: 泰政規〔2011〕7號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級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陵區、高港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級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全文

泰州市級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財政)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實現財政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17項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0〕3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性手段,對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評估和審查,科學合理地核定投資支出的財政職能管理行為。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堅持合法、公正、客觀、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市財政局是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機構)承擔。評審機構建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庫提供專業評審,同時建立協審單位庫,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協助評審。專家評審和協審機構評審經費由財政預算專項安排。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實行“三先三後”的工作機制。
(一)先評審後編制。將項目概算評審結論作為編制政府投資計畫的依據。
(二)先評審後批覆。將概算評審結論作為批覆項目概算的依據。
(三)先評審後撥款。將項目概算、預算評審結論和工程結(決)算評審(審計)結果作為撥付工程建設資金的依據。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範圍: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納入預算管理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內容: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評審。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單項工程累計變更超過預算5%的補充評審。
(三)重大項目實施跟蹤管理。
(四)工程結算的審核。
(五)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
(六)其他需要財政投資評審事項。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組織專家評審。
(二)委託協審單位評審。
(三)其他方式。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程式:
(一)確定評審項目。市財政局每年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財政投資預算編制財政投資評審計畫,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評審機構下達委託評審檔案;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二)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機構按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聽取項目建設單位對初步評審的意見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三)評審意見執行。評審機構出具評審報告;財政部門審核批覆(批轉)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覆檔案及處理決定執行或整改。
第十條市級各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應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共同做好工作。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應履行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投資評審義務。
市財政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的具體實施辦法;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計畫,提出評審要求;制定專家評審和協審單位參與財政投資評審的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批覆評審報告,處理和監督有關評審意見的執行;組織對未列入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
市發改委:根據評審機構出具的項目概算評審結論,批覆項目概算。未經評審的項目不予批覆。
市審計局:負責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工作;對政府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對財政投資評審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抽審。
建設單位:負責編制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按要求送相關部門履行審批、評審(審計)手續。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將竣工圖紙、結算資料、設計變更及有關契約資料送評審機構(審計機關)進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審計),並將評審(審計)意見作為撥付工程結算價款和資產移交的依據。
市住建局:根據評審機構評審的概算,在標底不高於評審後概算的前提下組織項目招投標。未經投資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組織招投標。
政府融資平台:根據評審機構的概算、預算評審結論和工程竣工結(決)算評審(審計)結果,安排和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評審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評審規定:
(一)按照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要求,依法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三)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參與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五)建立評審報告的覆核機制。
(六)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
1.概算、預算評審報告出具時間:自建設單位完整、齊全送達評審資料之日起,單項工程原則上2000萬元以內15個工作日、2000萬元—5000萬元20個工作日、5000萬元—10000萬元25個工作日、10000萬元以上30個工作日。
2.結算、決算評審報告出具時間:自建設單位完整、齊全送達評審資料之日起,單項工程原則上2000萬元以內20個工作日、2000萬元—5000萬元30個工作日、5000萬元—10000萬元40個工作日、10000萬元以上50個工作日。
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市財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說明原因。特殊情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處理。
(七)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八)未經財政主管部門批准,評審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透露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情況。
(九)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評審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評審機構提供財政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材料,應當向評審機構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單項工程累計變更超過預算5%的,對變更部分編制追加預算重新評審。
(四)應當自收到評審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影響評審結論的生效。
(五)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被評審項目單位不按時提供所需資料或者拖延、拒絕說明情況的,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的,由財政部門提請有關融資平台根據情況暫緩下達支出預算或者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項目建設單位未履行財政投資評審義務,造成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資金浪費和投資決策失誤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評審機構、評審人員、被評審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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