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為加強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及《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結合實際,制定《大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9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2〕2號印發。《辦法》共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及《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第四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是財政投資評審的具體實施單位。發改、財政部門涉及本管理辦法範圍內的財政投資評審事項應當委託大慶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各項契約等合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的審核;
(六)項目政府採購情況審核;
(七)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八)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九)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
(十一)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十二)其他。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評審和對項目預(概)算及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發改、財政部門選擇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下達委託評審檔案(書);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三)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下達的委託評審檔案(書),制定評審計畫,並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
(四)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按委託評審檔案(書)要求,根據有關標準、定額、規定對建設項目內容進行現場踏查和審查,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形成初步評審結論,並徵求項目建設單位意見;
(五)項目建設單位對初步評審結論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六)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初步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形成評審報告並報送發改、財政部門;
(七)發改、財政部門審核批覆(批轉)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發改、財政部門批覆(批轉)檔案執行。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指導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並下達委託評審任務,向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投資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等方面的關係;
(四)審核批覆(批轉)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對疑義較大的評審事項,組織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會同紀檢監察、發改、建設、審計等部門共同會審;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六)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送的投資評審報告進行抽查和覆核。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工作;
(二)涉及需要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結論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發改、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中涉及需要現場核實或取證的事項,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建設項目評審初步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四)根據發改、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組織中心內部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財政投資評審任務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託任務的,須事先徵得委託評審任務的發改、財政部門的同意,並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得低於60%。
(三)涉及國家機密的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委託評審任務的發改、財政部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工作底稿,並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工作的內部覆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評審任務的發改、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託評審任務的發改、財政部門報告,並說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九)未經委託評審任務的發改、財政部門批准,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十)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經委託任務的財政部門批准,因評審業務需要,評審人員可以向與項目建設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相關情況,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有關銀行賬戶資金情況,相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對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發改、財政部門對評審意見的批覆和處理決定,作為調整項目預算、掌握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事項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託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者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對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27號)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人員違反基本建設程式,弄虛作假的,財政部門可建議紀檢監察、發改、建設、審計等部門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人員有直系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評審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檔案制定財政投資評審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工作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核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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