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第十條 第二十條

曲靖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決算進行評定和審查的行為。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真實、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在預算支出中安排評審業務費。
第六條 承擔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積極主動配合做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制定評審工作計畫,提出評審工作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係;
(五)稽核認可後簽發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安排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處理;
(七)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八)安排年度評審工作經費,加強投資評審工作經費使用監管;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財政部門承擔的職責。
第八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具體負責市級財政投資評審的組織管理和業務工作,並對各縣(市)區財政投資評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各縣(市)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的部門負責。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職責是:
(一)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設方案前期評審,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契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進行控制,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對財政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對財政投資項目工程的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評定和審查;
(五)依法參與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評審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評審結論和提出評審報告;
(八)積極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對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等財政性資金項目進行專項檢查;
(九)嚴格投資評審項目檔案管理,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基金和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國債資金及國家各項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省級委託評審及市政府安排評審的項目;
(七)其它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根據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畫,安排項目評審機構(或人員);
(二)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並對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進行初審;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四)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和規定逐項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五)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六)對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核實、取證;
(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八)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撥付工程建設資金時,必須按規定預留10%的工程尾款,待建設項目評審結論下達後再按規定結算支付;項目預算評審由財政按照項目預算金額預留10%的尾款,待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結論下達後再按規定結算支付。
第十三條 政府性投資的項目,經投資評審審查後的概算作為財政部門安排資金和控制相關建設指標的依據;經審查的工程預算評審報告和評審結論書作為確定項目投資額、調整項目計畫、簽訂契約、辦理撥款、貸款、竣工決算、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監督的依據;工程造價決(結)算和財務竣工決算的評審報告和評審結論作為辦理工程尾款、結轉工程造價、項目交付使用、國有資產移交、辦理產權登記和明確債權債務的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工程項目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一)計畫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准檔案;
(三)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紙、結算書、施工組織設計和招投標檔案;
(四)其他與工程造價審核有關的檔案、資料;
(五)工程竣工圖;
(六)工程建設有關契約;
(七)工程監理報告;
(八)設計變更情況及檔案;
(九)建設單位、監理、施工方現場簽證資料;
(十)竣工驗收資料;
(十一)竣工財務決算資料。
第十五條 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的專業機構,對財政投資項目工程的概算、預算、決(結)算或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後,應出據《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並對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合規合理性負責。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對報告進行稽核,並返回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核對認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書面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逾期不簽署意見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審核依據工程項目施工圖、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國家和地方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綜合費用定額、估價表、施工同期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其他有關的計價取費規定綜合審定。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項目及其概算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概算是否控制在經批准的範圍內;
(二)工程量計算是否正確、定額套用是否合理、費用計算是否正確、材料取價是否與施工同期市場價相符、綜合組價價格是否具有市場競爭性;
(三)設備採購是否進行招投標、價格是否具有市場競爭性;
(四)變更工程項目及單位工程增減內容是否合理、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計價是否合規和具有市場競爭性。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的《財政投資評審結論》由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稽核認可後簽發,並下達《財政投資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結論書》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的依據是工程造價評審結論、《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制度及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
(二)是否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建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建設資金的來源和到位情況;
(四)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有挪作它用和其它違反法規的行為;
(五)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六)債權債務的結轉是否真實,對象是否明確。
第二十一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的《財政投資評審報告》由財政部門稽核認可後簽發,並由財政部門下達評審結論和相關問題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拒報或無故拖延報送審核資料的,由財政部門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由財政部門根據情節暫緩下達預算或暫停撥付工程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投資規模所增加的投資額,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資金和撥款。
第二十四條 轉移、挪用項目建設資金或弄虛作假進行工程結算的工程,財政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投資。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部門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及評審機構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認可審計部門對財政投資項目工程的概算、預算、(結)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決定,不作重複評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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