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扶貧資金項目由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規劃、設計、篩選、論證,資金管理部門評估,由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立項。 第十六條各級扶貧開發部門要建立項目庫,做到項目等資金。 第十九條扶貧項目由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立項上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貧攻堅計畫的通知》(川委發〔1994〕22號)以及《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川委發〔1996〕43號)精神,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於貧困地區扶貧開發的各項資金,加強扶貧資金項目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此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中央下達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專項貸款和省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一般扶貧貸款。

第三條 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二章

第四條 各類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63個貧困縣,否則,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一律不得立項,財政、銀行部門一律不得發放扶貧資金。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各市(地、州)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改善貧困農牧民的農牧業生產條件,解決人畜飲水困難,發展多種經營,修建貧困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信貸資金貼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貧困農牧民戶居住條件等。

以工代賑資金,用於修建貧困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貧困農戶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用於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戶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省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的配套,支持省定貧困縣農村貧困戶,發展多種經營和社會事業,開展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

省一般扶貧貸款主要用於省定貧困縣扶貧項目流動資金需要。

第六條 扶貧專項貸款的85%要用於貧困村的貧困戶發展與民眾解決溫飽相關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和小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七條 各市(地、州)、縣(市、區)要增加扶貧投入。市(地、州)、縣(市、區)兩級的扶貧資金投入要達到中央投入的10%以上。從1997年起要把這一要求列入考核內容,凡未達到這個比例的省上要相應扣減次年的扶貧資金投入數額。

第八條 全省各類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有關市(地、州)的貧困縣數,貧困人口及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市、縣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討論決定分配方案,實行統一安排、相互匹配、綜合投入,並於年初一次通知到各市(地、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省扶貧開發辦、省財政廳、省計委、省以工代賑辦、省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見供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根據審定後的分配方案,分別依照程式及時下達具體計畫,撥付資金。

第九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畫,由省財政廳和省扶貧開發辦在當年4月底前下達,7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畫,由省財政廳、省以工代賑辦公室在當年4月底前下達,7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畫,按審定許可權由省扶貧領導小組立項;由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在當年初下達到各市(地、州)、縣行,3月底前將計畫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收放貸款。

年度省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畫,由省財政廳和省扶貧開發辦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各市(地、州)。並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年度省一般扶貧貸款的具體計畫,由省農業銀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貧開發辦在年初下達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將計畫全部落實到項目。

第十條 本著使用扶貧資金、履行扶貧義務的原則,用於工業、基礎設施的扶貧開發項目必須履行扶貧責任。履行扶貧責任的方式包括:幫助貧困地區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吸收貧困戶勞力務工,效益覆蓋貧困戶,繳納扶貧基金等。

第十一條 各項扶貧資金使用期限和利率應嚴格按中央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第十二條 項目要借鑑國際、國內實施扶貧項目的成功經驗,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問題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綜合設計、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開發、一批一批地解決貧困戶溫飽問題。

第十三條 選擇扶貧項目應根據本地扶貧攻堅的實際情況,一切圍繞解決民眾的溫飽問題,與開展農戶“五個一”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安排到貧困鄉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成片開發,綜合治理的原則選擇項目。一是要立足於本地資源條件,符合當地經濟發展總的規劃和要求,產品要有可靠的銷售市場;要有一定的技術開發力量,能夠保證產品的質量和競爭能力,要考慮到交通、能源、服務體系等相應條件,真正做到把資源優勢變成商品優勢;二是要堅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與農業產業化結合起來;三是要優先支持貧困戶發展商品生產,優先支持貧困戶種養業項目,優先支持計畫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縣、鄉、村、戶興辦扶貧開發項目,優先支持效益好的續建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的程式是:貧困戶、聯戶的項目,由貧困戶、聯戶向鄉提出申報;在一個鄉範圍內的項目,由所在鄉向縣申報;跨鄉的項目由縣申報;跨縣的項目,由市(地、州)申報。

第十五條 扶貧資金項目由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規劃、設計、篩選、論證,資金管理部門評估,由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立項。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部門要建立項目庫,做到項目等資金。縣內項目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批准進入項目庫。跨縣項目由市(地、州)或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批准進入項目庫。

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經過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經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批准後進入項目庫。對進入項目庫的項目經同級扶貧開發部門和資金管理部門充分協商一致,由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逐級上報。

財政扶貧項目,經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後,由各級財政、扶貧開發辦聯合上報省扶貧開發辦、省財政廳。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同意後,由省財政廳、省扶貧開發辦統一下達項目。

其它扶貧資金項目計畫的編報,要按照各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年度工作的要求報送。

第四章

第十七條 經過選擇確定的項目,投資規模較大的,由申報單位委託有設計資格的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投資規模較小的,可委託有關業務部門或自己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對論證的項目一般要提出幾個方案進行比較,用多種開發方案進行測算,從中選出最佳項目、最優開發方案,寫出論證報告,報送扶貧開發部門和資金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扶貧開發部門和投資部門組織或委託專家小組或諮詢單位對論證報告進行評估,看項目在經濟上是不是合算,效益高不高,技術上是否先進可行,產品有沒有競爭力,項目有沒有發展前景,是否具有長期經濟生命力,能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收回投資和歸還貸款,項目的組織實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在此基礎上寫出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扶貧項目由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立項上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實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此之外擅自審批項目,發放扶貧資金。經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下達的項目,任何部門都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條 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的立項審批,種養業項目由各市(地、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和審批;加工業項目固定資金貸款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和審批;省留資金項目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立項和審批。各市(地、州)立項和審批的各類項目,要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批准的項目,要簽訂借款契約,明確(借貸)各方的權力和義務。確需調整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開發規模和難度比較大的項目,其設計、施工、設備材料的購置以及整個項目的技術開發等由項目執行單位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徵集最佳服務,吸引發達地區、大中城市、科研和教育單位的經濟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承包開發,以保證建設項目科學、經濟、質量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屬較大工程建設項目要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納入各級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單位,應對項目工程的完成和應取得的效益承擔全面責任。各級扶貧開發部門要定期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保證項目順利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畫,並將計畫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鈎。各級扶貧開發辦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清收不良貸款完成到逾期貸款回收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各市(地、州)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省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對項目建設進行認真的總結評價,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提供驗收所需要的有關數據和材料。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在項目完成並達到穩定生產後,要進行總結驗收。大項目驗收工作要聘請有關專家和經濟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根據項目原來的論證報告和設計書進行驗收,看原來立項的論證和判斷是否正確,有什麼經驗和教訓,以便為今後項目開發創造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總結驗收後,由驗收小組寫出驗收報告並上報項目領導部門。項目建設優良的、效益好的,要給予鼓勵;項目建設質量差的、不合格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承包建設和執行單位賠償損失,進行補救;挪用資金的、造成浪費的,要追查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按黨紀國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第三十條 為了保證項目開發順利和有效地進行,必須加強對項目的領導和管理。為了不新設機構,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作為項目領導機構。項目的管理可以委託有關業務部門分口負責,對涉及業務部門較多的大型綜合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項目領導機構可設立項目辦公室,加強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訂項目開發規劃,做好項目建設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監督項目的工程進度及資金的使用(保證按投資和貸款償付本息),對項目執行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為項目開發提供信息、技術,諮詢等服務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市(地、州)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具體的,便於操作的補充規定。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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