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通知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152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事業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們修訂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1.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2.關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 法》的修訂說明(略)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貧困革命老區,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的革命老區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整村推進項目,是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以貧困革命老區中的貧困村為單元,按照集中連片、整合資金、民眾決策、科學規劃的原則,通過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貧困民眾脫貧致富而開展的扶貧開發建設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資金,是指用於貧困革命老區整村推進項目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
第五條 本項目在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提供政策指導、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共同組織管理下,由項目縣人民政府具體規劃和實施。
第六條 凡是項目資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公益活動,應在顯著位置標識“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第二章 項目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範圍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扶貧開發情況,統籌確定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項目的年度預算。
第八條 項目省和項目縣以項目為平台,根據項目規劃需要,積極整合資金,保證項目規劃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貧困村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村級道路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農田基本建設等。
(二)貧困村環境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改灶、改廁、改圈、改廚、建沼氣和建院壩;人畜飲水池、垃圾處理設施等。
(三)產業發展。主要包括: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發展和培育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圍繞產業發展開展適用技術推廣、培訓;依託農業發展休閒旅遊以及紅色旅遊等。
第十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開支:
(一)機構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社會福利、救濟補助;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購買小轎車、手機等交通工具或通訊設備;
(五)其他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條 “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安排。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資金下達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制定年度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計畫,確定項目實施的省份和項目縣指標,並明確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聯合制定項目縣競選方案,按照公開透明、擇優遴選的原則,確定具體的項目縣,並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縣人民政府按照項目村連片規劃、民眾參與的原則,指導、協助項目村編制村級規劃,並審核、匯總各項目村的村級規劃和資金使用計畫,形成縣級項目申報書,報省級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工作,加強資金統籌整合,形成合力。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建設任務;
(三)技術標準和投資概算;
(四)資金需求估算、資金來源、資金安排計畫以及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建設任務;
(五)項目目標及預期效益;
(六)項目組織、實施措施;
(七)分階段實施計畫;
(八)項目監督和項目驗收評估措施等。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聯合審核、批准各項目縣的項目申報書,並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
第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對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聯合報送的項目申報書進行合規性審查,並及時將審查情況反饋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
合規性審查通過後,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及時批覆項目縣的項目申報書,組織項目縣開展項目實施工作。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撥款檔案後,及時下達預算並將資金下撥到項目縣。項目縣在項目申報書經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批覆後,可以撥付或開支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納入各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實行分賬核算和報賬制管理。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項目資金購買屬於政府採購規定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年項目未完成的,項目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共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進行檢查和審計。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規劃的實施期間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十五條 實行項目公示、公告制。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應於每年6月底前,分別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並設立投訴電話,接受與項目相關的投訴,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要按照有關制度要求,對項目實施和項目資金使用開展日常監測,並通過參與項目組織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報送上一年度項目實施進展和項目資金使用等主要情況。
第二十八條 年度項目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逐級報批。
第六章 項目驗收評價及後續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縣人民政府要組織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的驗收評價工作,形成驗收評價報告,並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在收到縣級項目驗收評價報告後1個月內對竣工項目進行復檢,並將復檢結果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
第三十條 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根據項目規劃實施的總體情況對竣工項目進行抽檢。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縣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要指導和幫助項目村制定工程或資產管護制度,落實項目後續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項目實施激勵機制。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針對項目省開展績效考評,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項目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政策和項目實施的效益,引導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貧困革命老區建設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2008年11月4日印發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事業項目管理辦法》(財農〔2008〕3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