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可行性評價的方法
1.財務可行性評價的一般方法(1)當採用正指標進行財務評價時,如果建設項目的財務評價指標大於或等於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則該項目具有財務可行性;如果建設項目的財務評價指標小於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則該項目在財務上不可行。其中,淨現值和淨現值率指標的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是0;獲利指數指標的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為1。通常,利用淨現值、淨現值率、獲利指數和內部收益率四個動態指標對同一個建設項目投資方案財務可行性進行評價時,應當得出相同的結論。
(2)當採用反指標進行財務評價時,如果建設項目的財務評價指標小於或等於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則該項目具有財務可行性;如果建設項目的財務評價指標大於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則該項目在財務上不可行。上述財務評價指標中只有投資回收期是反指標,除該指標的行業基準值或企業設定值外,它還有一個參考標準,即該項目計算期的一半。
2.財務可行性評價的特殊方法
(1)當採用動態財務評價指標對單個建設項目投資方案進行財務可行性評價結論為不可行,而採用靜態財務評價指標進行評價結論為可行,則可以認定該項目不具有財務可行性。
(2)當採用動態財務評價指標對單個建設項目投資方案進行財務可行性評價結論為可行,而採用靜態財務評價指標進行評價結論為不可行,則可以認定該項目基本具有財務可行性,還要進一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