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擁有、占用、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公開。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並做到“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形式專欄化、公布內容通俗化、熱點問題專項化”,通過設立公布欄(牆)、召開發布會、公布到戶等多種形式,將農村集體財務信息和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民眾公布。有條件的村、組應實行集體財務電算化管理,運用電腦觸控螢幕進行公開。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布欄(牆)旁邊設立意見箱,接受民眾監督。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樣式由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計畫
1.財務收支計畫;
2.固定資產購建計畫;
3.基本建設計畫;
4.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畫;
5.收益分配計畫;
6.其他與集體經濟或農民負擔有關的財務收支計畫。
(二)損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損益性支出
1.幹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招待費支出;
3.集體統一經營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損益性收支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鄉鎮統籌費及涉農稅費收支;
6.扶貧救濟收支;
7.依法向民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8.各項建設開支(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等支出);
9.公益福利開支(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和合作醫療支出等);
10.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五)債權債務
1.應收款;
2.應付款;
3.各項借款;
4.其他債權債務。
(六)集體資產
1.現金及銀行(信用社)存款;
2.產品物資;
3.固定資產;
4.對外投資;
5.其他資產。
(七)收益分配
1.收益總額;
2.繳納稅金;
3.提取公積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費;
6.投資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時間及要求:
年初公布財務計畫;經濟發達村組每月後10日內、經濟次發達和落後地區每季後10日內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後15日內公布各項財務收支、各種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現金及銀行存款應按出納帳原原本本公開,征地款、應收款、應付款、救災救濟款、上級撥款、幹部報酬以及其他重要財務事項、專項經濟事項和多數民眾或民主理財監督機構要求公開的經濟事項,應及時進行專題明細公布。
第七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程式:
(一)由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對帳目、憑證和實物、存款進行全面核實;
(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出具審核意見,經村、組社區性組織主要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共同簽字;
(三)按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開的樣式進行公布。
第八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按照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公開內容向民眾公布後,其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民眾來訪,解答民眾提出的問題,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對民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民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九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是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代表機構。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一般3-7人,組長由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會議選舉產生。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每3年改選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財會知識;
(二)非村、組主要領導幹部及其直系親屬;
(三)秉公辦事,作風正派。
第十一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權力和義務:
(一)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理開支否決權:
1.有權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實物進行逐單、逐項審核、簽字。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共同簽字同意的原始憑證,不準會計人員入帳;
2.有權對財務公開、財務制度、經濟契約、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3.有權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固定資產存量等進行不定期的盤查、核實;
4.有權監督張榜公布的財務、資產內容是否及時、真實、完整。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審核蓋章或成員共同簽字的財務公布表不得上牆公布;
5.有權要求村、組社區性組織糾正審核中發現或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建議。
(二)聽取和反映全體村民和社員對社區性集體經濟財務、會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村民和社員的諮詢並作出解釋。每年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提出民主理財監督工作報告。
(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當地黨支部的領導,處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的制度、規定為尺度。凡違反制度、規定使集體經濟受到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四)民主理財監督機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和打擊報復。
(五)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的報酬,採用誤工補助的辦法。補助標準由各村、組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及其成員的補助經費由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對財務帳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懷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組成員聯名向村、組社區性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聯名委託書委託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或鎮經管部門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或鎮經管部門負責將查閱審核的情況和結果在公布欄張榜公布;
(二)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三)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財務公開不及時、不完整、弄虛作假等行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
第十三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村民或社員議事會議。凡屬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提交村民或社員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按大多數人的意見進行決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對村、組社區集體財務公開工作承擔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村、組社區性組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二)組織有關財會人員對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交叉會審,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社區性組織進行重點審計,對村、組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對占用農村集體資產的企業和單位進行定期審計,並及時公開審計結果。
(三)對村、組社區性組織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
(四)對村、組社區性組織與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在預決算、財務開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見進行協調與裁決。
第十五條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將村、組社區集體財務公開納入工作目標進行管理,並作為考核農村基層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應加強監督檢查:縣、鎮每半年、地級以上市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或抽查,省每年組織工作組到各市抽查。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制度的村、組社區性組織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對揮霍、侵占、挪用、私吞集體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