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業務範圍

財務公司業務範圍是財務公司允許經營業務的規定。根據1992年1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發布的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建立財務公司的實施辦法》 的規定。

其業務經營範圍是: ①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可辦理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的下列人民幣金融業務: 存款、貸款、投資、結算、擔保、代理及貼現業務。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兼營集團內信託、融資租賃業務。③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對集團公司或集團成員單位辦理信託貸款、投資業務。④財務公司發生臨時性資金困難時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同業拆借,但拆入資金不得用於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擴大信貸規模。⑤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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