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財務公司的業務範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外資財務公司可部分或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1.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三個月的外匯存款;2.外匯放款;3.外匯票據貼現;4.經批准的外匯投資;5.外匯擔保;6.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7.資信調查和諮詢;8.外匯信託;9.經批准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外資財務公司設立的條件
設立外資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2)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4)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外資財務公司提交資料
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1)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財務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4)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5)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