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卡里亞-相應資料
1764年寫成《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猛烈抨擊當時歐洲大陸的封建司法制度。他從社會契約論出發,主張:
1、只有法律才能規定刑罰,而頒布法律的權力只屬於根據社會契約聯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的代表,即立法者。
2、法官不得解釋法律。
3、只有法律規定禁止的行為才能稱作犯罪。
4、衡量犯罪輕重的唯一標尺就是社會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罰與犯罪應相適應。
6、犯罪人不論社會地位如何,同樣的罪應受到同樣的懲罰。
7、刑罰的目的是預防而不是報復。
8、為達到預防的目的,應採用溫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罰。
9、法律應當規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預防性的。
貝卡里亞把他的論點歸結成總結性的一般定理:刑罰不應是對付社會某一成員的暴力行為,刑罰應是公開的、及時的和必須的,在特定案件中應是儘可能地與其罪行成最小比例,並按照法律來決定。
這些主張對歐洲的一些主要國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進作用。
貝卡里亞-著作評價
《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它時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這樣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依然存在的野蠻內容。
——法國18世紀啟蒙派思想家 伏爾泰
出自《評<論犯罪與刑罰>一書》
貝卡里亞-著作出版
黃風譯版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ISBN7-80182-009-6 定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