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我市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監測、分析工業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提出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 (三)擬定全市工業經濟行業規劃,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指導工業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發展,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以及負責全市工業的開發審核、監管、協調工作。 其他事項(一)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全市的工業主管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

簡介

根據《烏蘭察布市委辦公廳 政府辦公廳的通知》(廳發[2010]31號)精神,設立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為豐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1、將豐鎮市工業經濟委員會、豐鎮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具體職責,整合劃入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將豐鎮市發展和改革局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及豐鎮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推進豐鎮市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豐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建設。
4、增加石油、天然氣行業及煤炭管理綜合利用管理的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和烏蘭察布市和我市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和解決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我市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監測、分析工業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提出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
(三)擬定全市工業經濟行業規劃,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指導工業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發展,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以及負責全市工業的開發審核、監管、協調工作。
(四)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
(五)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節能降耗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循環經濟試點和工業園區的建設指導工作,編制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負責對全市工業項目節能降耗目標進行調控並提出政策措施,依法對全市工業項目節能降耗情況進行檢測和監管,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工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法組織協調清潔生產,資源節約,環保產業綜合利用工作,負責工業污染防治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重大項目的申報和確認工作,依法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推廣牆體材料的使用。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示範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六)研究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煤礦、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行業行政管理和巨觀指導工作,貫徹落實有關資源配置和建設工程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煤炭特種作業人員,礦長資格的培訓與發證的申報,負責電力的應急調度和重點用能保證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參與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煤炭工業經濟運行,依法履行煤炭生產經營許可和生產安全管理等職能。
(七)對全市中小企業進行巨觀指導,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提出促進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融資環境行業管理等建議,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及融資的有關問題,組織開展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職工的培訓教育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擬訂全市工業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論證,審核和申報工作,協調並落實工業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經濟發展戰略,負責項目庫建設,根據企業委託,承擔項目前期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九)負責工業園區的審核、申報、監管、規劃、調度的協調服務工作。
(十)組織協調工業經濟技術交流合作和企業重組,指導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技術引進。
(十一)指導協調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最大限度獲取信息資源,為全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提供信息服務,並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上報和統計全市工業經濟運行情況,跟蹤報導全市工業項目的進展情況及項目開工前的有關服務工作。
(十三)承擔上級業務部門對口的工作職能,以及承辦市委、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內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文電、檔案、監察資產及車輛管理和信息發布等工作,組織綜合調研,負責綜合材料的起革,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跨產業,跨行業的全局性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意見和建議,組織研究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機關重要的綜合性文稿和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傳閱、存檔工作。
(二)經濟運行股
1、承擔全市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運行態勢,組織解決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全市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協調企業減負和民爆企業的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大宗物流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多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國防工業辦公室,上級業務主管對口的工作職能,負責工業經濟目標任務的分解和考核管理工作。
2、負責監測分析全市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的安全生產、供應、使用的管理和電力技術監督工作,研究擬訂全市電力市場建設方案;依法開展全市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推進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審核、申報煤炭生產許可證。負責全市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及煤炭運需銜接的相關工作,管理全市煤炭經濟秩序、審核、申報煤炭經營許可證,依法履行煤炭生產經營許可和特種作業人員,礦長資格的培訓與發證工作,指導全市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3、指導全市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參與國際貿易和開拓國際市場,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組織起草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研究和提出我市扶持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政策和建議,擬定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調整,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建設現代企業制度,承擔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運行態勢的統計與監測分析工作,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審核監督國家及有關部門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擬訂全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化建設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套用,承擔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工作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改善全市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建立中小企業培訓體系,組織社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職工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企業的來信、來訪。
(三)投資項目股
組織擬定全市工業發展規劃,提出工業經濟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方向,上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承擔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並承擔項目的審核、核准、備案、申報以及項目的變更等事宜;協調工業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對工業園區項目的審核、申報、監管調度工作,並做好工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實施及全過程的協調、指導、維護和服務工作。
(四)節能與綜合利用股
研究擬定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編制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工業礦產資源和工業水資源規劃,抓好循環試點,建設及節能降耗目標調控工作,負責對全市的節能降耗情況進行檢測和監管,依法組織清潔生產、節能、節水工作,組織協調工業污染防治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重大項目的申報和確認工作,組織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點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依法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推廣和促進混凝土統一集中攪拌,並研究擬訂監管和服務工作,承擔全市新型材料的規劃和推廣,套用的組織實施。
(五)財務股
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及會計法有關規定,制定機關收支計畫,報銷、審核、審批制度,對違規報銷給予拒付,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做好帳目的日清、月結工作,並做好單位職工及離、退人員的工資調整和發放工作, 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資金管理和應運。
(六)信息產業股
指導全市軟體業發展,研究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定相關行業規劃;監測分析相關行業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措施。承擔全市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指導和協調跨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協調通信產業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計算機三網融合;協調處理信息安全應急和重大事件。

人員編制

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編制10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一)豐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全市的工業主管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作用。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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