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鎮市國土資源局

豐鎮市國土資源局

簡介

根據《烏蘭察布市委辦公廳 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豐鎮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0〕31號)精神,設立豐鎮市國土資源局,為豐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豐鎮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豐鎮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豐鎮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和實施國家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承擔豐鎮市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參與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豐鎮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總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豐鎮市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職責。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組織豐鎮市重大土地調查和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豐鎮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實施我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豐鎮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監管、評審驗收和成果處置;統籌、管理、監督、協調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豐鎮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組織編制豐鎮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豐鎮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3個職能股(室)、所、隊。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承辦機關的人事、機構編制、勞資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幹部的考核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承辦、查辦、反饋機關日常管理工作和對外協調聯絡、內部協調和工作督查。

(二)規劃與地籍股

組織編制實施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的規劃修編並實施管理;參與編制和審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調查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考核;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研究擬訂有關測繪工作的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業行政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豐鎮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計畫;負責對全市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計量鑑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總、測量標誌保護等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資源調查、監測、統計、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全國土地資源調查工作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工作,協調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組織協調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總工作。

(三)耕地保護股

負責全市的耕地及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耕地占補平衡有關政策的落實;對全市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轄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進行考核;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申報、踏勘、驗收等工作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信息報備工作;組織實施礦山企業和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工作,並對復墾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驗收。

(四)土地利用股

承擔烏蘭察布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憑、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等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實施節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建設用地置換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事項的報批工作。

(五)地質礦產股

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豐鎮市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匯總分析全市地質勘查成果、地質勘查行業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情況。

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登記、 發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建設,組織實施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劃定、實施豐鎮市重點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組織審核確定應收繳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依法確定應收繳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調處重大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探礦權、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

(六)儲量與環境股

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全市礦產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

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熱、礦泉水、地質遺蹟(地質公園)資源、礦山地質環境等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法規和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相應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監督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等技術規範與標準;承擔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地下水動態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七)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執法監察及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動態巡查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和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受理、接待、辦理涉及國土資源方面的人民民眾來訪,處理和調處各類國土資源事項糾紛。

(八)執法監察股

負責組織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和協調工作,草擬和審查全局涉法、涉訴案件的檔案案卷;負責調查各類土地和礦產信訪、上訪案件;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主持聽證和相關法規、政策修訂的修改與協調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執法情況,巨觀指導全市基層三級監察網路的運行、完善工作。

(九)土地資產管理股

負責全市年地租徵收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土地出讓、出租、轉讓情況的監管及違規土地交易行為的查處和法律處理的執行協調工作。

(十)財務股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算、決算、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等工作;指導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十一)土地估價所

負責全市土地評估工作。負責城鎮基準地價的更新與平衡。承擔為全市土地利用提供諮詢服務,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承辦成片土地開發建設項目用地的評估。

(十二)礦山管理所

負責全市輝綠岩礦山的日常管理;負責做好涉及礦山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配合法務部門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和移送;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礦山生產的安全監管;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管等相關費用的徵收工作;做好日常性動態巡查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基層管理所7個

分別是黑土台土管所、巨寶莊土管所、紅砂壩土管所、三義泉土管所、官屯堡土管所、隆盛莊土管所、渾源夭土管所。其主要職能職責是負責轄區內土地管理工作,利用三級監察網路作用,加強日常性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配合局相關部門對轄區內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各項制度,嚴格管好轄區內基本農田。做好對轄區內易發地質災害隱患地段的監控。

人員編制

豐鎮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16名,工勤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全市範圍內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山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豐鎮市水利局對全市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豐鎮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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