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城市管理局

(三)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工程渣土、停(洗)車場點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的行政管理,依法負責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和行政審批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含分車帶綠籬、兩側綠化區域)的綠化工作。 (六)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督察工作,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等專項經費的計畫、使用和管理;負責各項經費的內部審計監督。

機構簡介

豐縣城市管理局(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縣政府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執法部門。2011年2月機關三定方案為正科級行政單位,現有正式職工199人,人事代理17人,計畫內環衛臨時用工383人。依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三定方案,履行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城市綜合協調管理。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工程渣土、停(洗)車場點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的行政管理及監督處罰工作,依法負責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和行政審批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含分車帶綠籬、兩側綠化區域)的綠化工作。擔負著城區中陽大道、人民路、解放路、向陽路、工農路、支農路、西苑路、北苑路、東城路、大同路、護城河東路11條主要幹道,河濱路南延伸段、支農南路延伸段、北苑西路延伸段、大同西路延伸段、人民西路延伸段、中陽大道西段延伸段6條次幹道的市容、衛生、路燈和市政設施管理,對各鎮城管隊伍負有業務指導職能。
近年來,城管局在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最佳化城區人居和投資環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促進豐縣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宗旨,不斷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力度,強化市容管理,先後被評為江蘇省文明行業、市“文明單位”、市城市管理先進集體、縣城建工作先進單位、綜治法治建設先進單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等稱號。

主要職責

根據豐政辦發〔2011〕36號檔案規定,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等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的發展規劃,牽頭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年度建設和養護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工程渣土、停(洗)車場點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的行政管理,依法負責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和行政審批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含分車帶綠籬、兩側綠化區域)的綠化工作。
(四)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工程渣土、停(洗)車場點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行業的監督管理;推動環境衛生的社會化服務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建設中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項目的論證;參與新建道路、住宅小區、臨街建築物、市場設定及建設的方案論證、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縣城區固定停(洗)車場點的規範設定,會同公安等相關部門負責臨時占道停車場點的審批。
(五)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
(六)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督察工作,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等專項經費的計畫、使用和管理;負責各項經費的內部審計監督。
(八)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及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和城市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套用。
(九)負責城區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公廁的建設,負責指導各鎮垃圾中轉站等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十)指導各鎮的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豐政辦發〔2011〕36號檔案規定,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接待、後勤、信訪、外事、人事、直屬單位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二)市容市貌管理股

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的發展規劃,牽頭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的年度建設和養護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環衛設施專項經費的計畫、使用和管理;負責各項經費的內部審計監督。
承擔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套用。
承擔城區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公廁的建設,負責指導各鎮垃圾中轉站等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組織、協調全縣市容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擬訂城市容貌標準,督促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承擔縣城區市容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承擔縣城區道路、出店經營、占道經營、零星夜市攤點、停(洗)車場點容貌秩序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各鎮容貌秩序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承擔全縣環境衛生管理和縣區道路保潔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研究擬訂全縣環衛行業作業規範、標準;承擔城市生活垃圾(糞便)、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擬訂縣區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的政策、方案;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含分車帶綠籬、兩側綠化區域)、廣場的綠化工作。指導全縣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推動環境衛生的社會化服務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建設中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項目的論證;參與新建道路、住宅小區、臨街建築物、市場設定及建設的方案論證、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縣城區固定停(洗)車場點的規範設定,會同公安等相關部門負責臨時占道停車場點的審批。
承擔市政公用設施、車船體及各類商業戶外廣告的市場化運作和公益廣告發布工作;承擔戶外廣告(店招)附屬照明設施的規範設定和監督管理;承擔督促查處違反市容管理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三)法制宣教股

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承擔本系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全縣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對城管執法隊伍管理工作目標、隊容風紀、行風建設等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組織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違規行為;承擔民眾對城市管理工作投訴和舉報問題的受理;承擔對各鎮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指導;承擔本系統對外宣傳工作;承擔局網站、政務公開、辦公平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承擔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四)行政許可服務股

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五)市政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市政建設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負責起草本城區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和建議;根據總體規劃和要求,負責本區域內的市政基礎公用設施的規劃和指導工作。承擔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行政管理;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含公交場站)、橋涵、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大、中修工程計畫及搶險維修工作;協調處理道路及設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問題;組織道路及相關設施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承擔道路及設施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承擔道路設施工程的技術監管和定額管理工作;制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計畫;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的維修和管理,依法查處破壞道路照明設施的違法、違規行為。

直屬機構

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照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市容管理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本縣市容環境發展規劃和年度階段性工作計畫,報經城管局同意後,抓好貫徹落實;負責城區戶外廣告(門頭)、臨時性戶外廣告、各類棚亭、促銷、義演、宣傳台定點設定的審批、管理與處罰;負責城區市容燈光亮化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對城市道路挖掘與占用的備案、審批、管理與處罰;負責城區機動車輛清洗點設定的審批、管理與處罰;負責城區工程渣土、建築料、建築垃圾運輸、運輸車輛裝載運輸液體和垃圾及煤等拋、撒、滴、漏的審批、管理與處罰;負責非機動車輛秩序停放的監管與處罰;組織開展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市容管理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意識和法制意識;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的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活動;負責各鎮城管監察中隊的業務指導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縣城管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清潔衛生管理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桶及中轉站生活垃圾的有償清運;負責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和證後的管理處罰;負責城區管理區內生活垃圾的有償服務及街道清掃保潔和灑水降塵;依法負責收取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負責生活垃圾場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區環衛設施、規劃、建設和有償服務的經營管理;開展城區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協調督查環衛管理方面的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縣城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政工程管理處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市政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負責起草本城區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和建議;根據總體規劃和要求,負責本區域內的市政基礎公用設施的規劃和指導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工程驗收、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等;完成縣委、縣政府、縣城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路燈管理所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照明實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協助主管部門制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計畫,積極採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負責對城區路燈燈具、燈架、燈桿、燈座維修和清潔,使其完好無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認真做好城區道路照明設施的招投標工作;對新建和擴建的路燈安裝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建設,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對城市照明設施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進行維修和管理,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勤制度,及時更換和修復有故障的照明設施,按時亮燈;檢查和維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運行與維修,依法查處破壞道路照明設施的違法、違規行為;完成縣委、縣政府、縣城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劉 星黨組副書記、局長:主持城管局全面工作。
張 宏黨組書記:主持黨務工作,側重市政工程與管理工作。
陳加根副局長、紀檢組長:負責機關內部管理、鄉鎮城管、法制宣教、信訪、紀檢、黨支部、共青團、婦委會、計畫生育、工會工作,分管法制宣教股、市容市貌管理股。
王國際副局長:負責環衛與招商引資、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和垃圾中轉站建設與管理工作,分管清潔衛生管理所。
孫秀連黨組成員、主任科員:負責行政執法、行政審批工作,分管行政執法大隊、審批服務中心“城管”視窗。
姚建軍黨組成員:負責市政、路燈建設與管理工作,分管市政工程管理處和路燈管理所。
師忠華副主任科員:負責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葛訓海 副主任科員:協助分管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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