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將一年的時間按水流量的大小分為豐、平、枯水期三種季節,根據水電發電成本的不同而進行季節差別定價就是豐枯季節電價,簡稱豐枯電價。根據實施對象銷售側和發電側的不同,可以分為銷售側豐枯電價和發電側豐枯電價。豐枯電價是一種反映不同季節供電成本差別的電價機制。
從豐枯電價的定義可以看出,豐枯電價的研究對象是一年時間,是按水流量大小分為豐、平、枯三種季節,而峰谷分時電價的研究對象是一天時間,是按負荷大小分為峰、平、谷三種時段。但與峰谷分時電價的削峰填谷作用類似,豐枯電價通過將豐水季節電價適當調低、枯水季節電價適當調高這樣的價格信號來引導電力用戶採取合理的用電結構和方式,促使用戶將枯水季節的一些負荷轉移到豐水季節,實現枯水季節少用電和豐水季節多用電的目標。
電價執行時間
(1)豐枯銷售電價為:
豐水期是6-10月,電價在基準電價基礎上下浮10%;
枯水期是1-4月、12月,電價在基準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平水期是5月、11月,電價按基準電價執行。
(2)峰谷銷售電價為:
尖峰時段是7:00-11:00,19:00-23:00,電價在豐枯浮動電價的基礎上上浮60%;
平段是11:00-19:00,電價按豐枯浮動電價執行;
低谷時段是23:00-7:00,電價在豐枯浮動電價的基礎上下浮60%。
優點
具有水電比重較大且水電調節能力弱的電源結構特點的電網適宜實施豐枯電價,像湖南、四川等,具體來講有如下優點:
(1)豐枯電價鼓勵用戶在豐水期多用電,消納富餘電量,在枯水期節約用電,促使大用戶改變生產計畫,不僅降低用戶的平均電費支出、降低產品成本,而且可以緩解季節性的電力供需矛盾,從而達到改善負荷曲線、轉移豐枯季節負荷、抑制枯季負荷增長過快、水火互濟,減少了限電拉閘頻率並提高系統運行可靠性和經濟性的目的,有益於社會的穩定。
(2)豐枯電價充分發揮了價格的經濟槓桿作用,給予有調節能力的電廠以經濟激勵,在豐水期將發電量讓給調節能力弱的電廠,減少了無調節能力水電豐水期的棄水。火電廠則儘量減少豐水期發電,而集中在枯水期發電。這種方式充分利用了自然資源,最佳化了資源配置,使得火電和水電都有了生存空間。
(3)實施豐枯電價,為調節性能強的水電廠提供了獲取更大利益的機會,給水電投資指引了明確的方向,阻擋了水電的盲目建設,對水電企業的健康發展非常有利,改善了電源的結構。
實行要求
對水電比重大的地區,可按照不影響電價總水平、有利於調節和平衡豐枯季節電力供求的原則,在上網和銷售環節實行豐枯電價。合理安排豐水、枯水期電價價差。電力緊缺、用電負荷季節性變化大的地區,可實行季節性電價,即在電力供求緊張或緩和的不同季節內,電價可相應上下浮動,浮動幅度原則不得超過現行電價水平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