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標準發揮作用

讓標準發揮作用

《讓標準發揮作用》一本書。

基本信息

圖書目錄

第一版序言
起因
目標
過程
致謝撰稿人
致謝贊助團體
致使用者
第二版序言
本手冊緣何而始
囚犯的人權
普遍權利
保留的權利
剝奪人身自由
剝奪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
公開原則
監護義務
監獄和其他拘留場所
特殊群體犯人
關於“監獄”和“犯人”兩詞
關於本手冊
第一部分 基本指導原則
開篇綜述
目的和基本原則
SMR的精神和範圍
禁止歧視
區別對待並非歧視
宗教信仰自由和禁止宗教強迫
囚犯登記以防任意拘禁
啟動和推進囚犯重新安置程式
安全對囚犯和監獄管理人員同等必要
降低損害並且為釋放後的生活做好
有益準備
監獄生活以回歸社會為導向:常態原則
關於未決犯的指導原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在警察局羈押的未決犯
無罪推定
未經審訊的囚犯的羈押辦法
民事囚犯
未經起訴的囚犯
第二部分 正當程式與申訴
開篇綜述
維持監獄秩序
懲戒規則對管理人員的影響
戒程序中包含申訴程式
有關正當程式和申訴的內部標準
申訴和複審
建立申訴機制是監獄的職責
讓囚犯和管理人員了解申訴機制
簡化進入申訴程式的途徑
親屬戊有關當事人提出的申訴
對其他專業人員的申訴
處理申訴的內外部機制
未決犯及其他囚犯的正當訴訟權利
未決犯
外籍囚犯
其他弱勢戌處於不利地位的囚犯
紀律
適用的人權標準
其他有關檔案
制度的含義
書面形式的監獄規則成規章
監獄規則和規章的定期檢查
規則的告知與宣傳
違紀處罰是如何執行的?
法律代表
監獄紀律由誰執行?
處罰
適用的人權標準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處罰
何為酷刑,殘忍的、不人道成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處罰?
懲罰的相稱性
監獄中的處罰措施
單獨監禁延期單獨監禁
無確定期限的單獨監禁
反覆單獨監禁
單獨監禁與其他懲罰並用
醫師不得參與懲罰
對於單獨監禁必須有明晰的規定
手銬、腳鐐和戒具
體罰
剝奪提前釋放的機會
感覺剝奪
減少規定飲食
多罰合併或一罪兩罰
紀律處分審查
適用的人權標準
其他法律檔案
審查機制的性質
司法審查
第三部分 物質條件——基本需求
第三部分 物質條件——基本需求
開篇綜述
營造良好的監獄條件,創造力與金錢
同尊重要
住宿
獨居囚室和宿舍
空間
採光和通風
衛生
衛生和清潔
……
第四部分 犯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部分 囚犯與外界的聯繫
第六部分 囚犯的矯正機化
第七部分 監獄管理人員
第八部分 檢查
第九部分 以聯合國的監獄規則為背景
第十部分 國際刑罰改革協會
第十一部分 執法方面的人權:保護被拘留或監禁的人

精彩文摘

第一部分 基本原則
禁止歧視
10.規則6(1)下列規則應予公正執行。不應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疏見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加以歧視。
(2)另一方面,必須尊重囚犯所屬群體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標準。
規則6(1)的要求是明確的,sMR應得到無偏見的,即公正、公平的套用。歧視是指由於規則中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而致使囚犯個體或群體受到傷害或處於不利境地。因此,任何基於偏見、偏執、盲信和成見的監獄實踐都應當禁止。規則6(1)禁止歧視的內容實質上和《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採用了相同的措辭。於1990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第68次會議上通過的《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原則二重申了相似的歧視禁令。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申明: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11.規則6(1)禁止以“其他身份”為理由的歧視。此類身份中有一種目前頗受關注而且相當重要,那就是被確診的愛滋病患者。對於愛滋病患者傳染愛滋病毒的恐懼和無知常常導致他們受到歧視,尤其體現在人身和社會交往的孤立。在許多情況下,這樣做無論從醫學還是行為學中都找不到根據。在特殊的情形下採取特殊的措施可能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隔離愛滋病患者一般被視為歧視(關於這一點請見第四部分,第4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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