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變革時代的法律秩序》內容講述了:文革後的第一批大學生,這一代人注定要順天承命,要有所作為,要獨領風騷。他們自走向社會的那一天起,就著手對歷史進行反思,對秩序進行重塑,對法律進行建構。經過歷史的檢驗,披荊斬棘,大浪淘沙,如今,他們在各個領域獨領風騷,他們已成為社會的中流砥柱。陳有西早年從政,中年事法,歷公檢法政各部門要職。後師從龔祥瑞,秉承法律信仰,心繫法治天下。其所見、所聞、所感、所為、所思、所想,見證和記錄著中國法制日漸完備、法治逐步達成的每一個腳步。作者立足深厚的學術基礎,結合豐富的人生閱歷,在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經濟法中均有所建樹,造詣頗深。《變革時代的法律秩序》所選論文立論前瞻,思想深刻,跨度久遠,理論與實踐兼備,現實與理想並舉,在反思問題的同時解決問題,在解決問題的同時思考新的問題。
作者簡介
陳有西,浙江寧海人,一級律師,兼職法學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1977年考入杭州大學(現浙江大學)中文系,獲文學學士。1993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高級法官班進修行政法。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人權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公安廳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曾經在浙江省委、浙江省公安廳、省高級法院工作,擔任省政法委書記、高級法院院長秘書。曾經主持大學法律系、省社科院法學所工作。已經出版《定罪量刑指南》、《智慧財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概論》、《行政訴訟和行政執法的法律適用》等專著、合著八部。歷年發表法學論文和文章400餘萬字。曾借調最高法院參與起草中國法院十年規劃綱要,多次應邀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家行政立法課題組《行政處罰法》、《立法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等草案起草論證活動。作為律師,辦理了大量刑事、經濟、行政、智慧財產權著名案件,有的評為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權十大名案,中國文壇八大名案。曾獲評浙江省傑出法學青年,浙江省律師事業突出貢獻獎、杭州市政府授予法律中介服務業標兵、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級普法先進個人。是一位理論和實務兼長的法律學者。
圖書目錄
一、憲法行政法篇
1.統治意志還是社會契約?——中國行政立法法理基礎的再探討
2.我國行政法院設定及相關問題探討
3.關於行政處罰立法的幾個問題
4.中國行政訴訟的啟動
5.對行政訴訟困境的巨觀思考
6.以新的視野構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中國司法審查制度》一書評介
7.法治本體論
8.要關注巨觀上的執法不嚴問題
9.關於依法治省的幾個基本問題
10.論市場經濟環境下執法工作觀念更新
11.走向法治——近年來中國法院改革運作狀態
12.《法官法》第十七條商榷——質疑《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律師迴避制度
13.法院機構最佳化設定問題探討——以高級人民法院為研究視角
14.“議員”四題——讀《美國憲法》隨感
15.論人大對政府行為的監督
16.論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
17.論公路“三亂”現象的法律控制
18.訴權、行政權、司法權——對一宗特殊反訴案的實證分析.
19.計畫經濟轉型時期的司法裁量——一宗菸草物價行政大案的啟示
20.合理性優先,還是合法性優先?——對一宗工商罰沒行政案件判決的剖析
21.逗號,還是分號?——兼談國務院部委的法律規範解釋權
22.四十年前沒收的寶玉該歸誰——論私有財產權保護和歷史舊案的司法審查
23.論行政訴訟中的法律規範衝突及其衝突規範
二、刑法篇
24.影響中國治安的三大巨觀因素——改革開放環境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及其對策探討
25.論黑社會犯罪的存在基礎及防治策略
26.組織賣淫罪死刑存廢之我見——對汪紅英案改判的幾點法律思考
27.論經濟契約違約與經濟詐欺犯罪的界限
28.國際信用證欺詐研究
29.論刑事證人保護
30.娛樂的激情與法律的理性——關於足壇反黑的若干法律界定
31.稅制刑法與中國稅制的重構
32.法官裁量與中國刑罰體系的完善
33.新《刑法》實施後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北京大學高級法官班座談研討“錯案追究制”側記
三、經濟法篇
35.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的競合
36.反不正當競爭訴訟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37.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中的行政裁決
38.大型企業的商標戰略
39.美國的民事審判改革與中國法院改革的取向
40.東京訴訟與戰爭民間索賠的國際法問題
41.中日經貿關係與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在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院的演講
42.荷蘭司法考察散記
43.中國拆遷訴訟和公民權利保護——在蘇州大學法學院中關公益訴訟論壇的演講
44.中國公益訴訟:現狀與趨勢
附錄
1.寧海建縣與大梁山羊祜殿
2.寧海名人與精神遺產
後記:變革時代的法律秩序
……
書摘
一、憲法行政法篇
1.統治意志還是社會契約?——中國行政立法法理基礎的再探討
【提要】法的本源應該是統治階級意志,還是應該反映全體人民的意志,這是法理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對立法和司法的觀念和具體運作,一直產生著重大影響。人民意志在代議活動中,會產生衰減和變異。作為統治階級的人民,和作為被管理和統治的人民,其立場和意志不可能完全重合。我國作為人民主權的國家,立法應該力圖真實全面地體現人民意志。
【主題詞】法理學 法的本源 立法意志 行政立法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是我國法學基礎理論上早有定論的權威觀點。這一理論濫觴於《共產黨宣言》,由列寧和史達林的國家和法的理論進行發展,最後是由前蘇聯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如維辛斯基等人集大成。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後法學理論受前蘇聯的直接影響,國家和法的理論基本上繼承了前蘇聯法學家20世紀30年代的觀點,半個多世紀以來沒有突破和改變。在我國近年來的立法活動尤其是行政立法中,參與面窄、立法的官方意志明顯、行政立法偏私現象是存在的。這一切,都需要我們實事求是地進行新的探討。根據我國的“人民民主國家”的性質、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的奮鬥目標,我國在立法觀念上要走出“統治意志論”圍城,以發展的觀點,按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意志和首創精神,使我國的立法和司法活動更加科學化、規範化,更切合實際地代表絕大多數人民民眾的意志,以適應當前大舉立法、依法治國的需要。
一、如何理解經典作家關於法的本質的闡釋
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資本主義法“是這樣的”
而沒有給出社會主義法“也應該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