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律瑣言

《讀律瑣言》,明代中葉由時任刑部山東清吏司郎中的雷夢麟撰,作為一部解釋律文的律學作品。

讀律瑣言
《讀律瑣言》明代中葉由時任刑部山東清吏司郎中的雷夢麟撰,作為一部解釋律文的律學作品,其解釋方法帶有相當明顯的《唐律疏議》的氣息,即於律文下附釋,以“瑣言曰”開頭,並對律文進行逐條的解釋。與疏議一樣,瑣言主要解決的是三個方面的問題:一為文本,二為律意,三為適用。
一、對文本的解釋。對文本的解釋就是對律文相關字詞的解釋,如《戶律·市廛》“把持行市”條的瑣言中就有“把持者,以強而取人之利也;奸計者,以計而取人之利也”的說明,這是針對律文中“把持”與“奸計”的說明。
二、對律意的解釋。對律意的解釋就是對律文設定的原因進行的說明,即解答為什麼設定這樣一條律文或者為什麼這樣設定的問題。《刑律·詐偽》“私鑄銅錢”條的瑣言就是這樣的例子:“國初,寶鈔與銅錢相兼行使,而偽鈔、私錢為罰互異,何也?蓋錢法前代通行,楮幣國朝獨重,故其禁私錢特嚴耳。又銅錢私鑄,其體質尤銅也;金銀偽造,其體質非金銀也,而偽造金銀比之私錢,其罪反輕,何也?蓋鑄錢之權系乎上,惡其侵上之權也;金銀之偽,不過罔民之利而已”該瑣言通過分別比較“私鑄銅錢”條和“起解金銀足色”條的區別,闡明了這一條設定的原因。
三、對司法適用的解釋。著眼於司法實踐是古代律學的特點,《讀律瑣言》也不例外。例如《兵律·廄牧》“畜牲咬踢人”條的規定“若故放(凡馬牛及犬)令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瑣言針對這個規定就解釋:“故放令殺傷人者,系凡人,減斗殺傷一等;系親屬,減親屬相毆一等”,這就是針對律文在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的解釋。
雖然採取條文後附瑣言的形式,但是也並非每一條文都有附瑣言。總體上說,《大明律》一共460條,而瑣言僅有331條,並且其中還包括對附於律文中的《問刑條例》的瑣言解釋11條以及對附後的《原行贖罪則例》的瑣言1條,也就是說針對律文的瑣言僅有319條,更有141條律文是沒有瑣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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