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書中內容依大清律目次編定,分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諸律,前有總論一文,後附總類及督捕則例等目,共四十冊,計五十四卷。書前有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著者序、三十年(1904年)沈家本序及三十二年(1906年)袁世凱序,另有二十九年(1903年)刑部進呈此書所獻之奏。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北京琉璃廠翰茂齋始刊。中國國家圖書館和上海圖書館有藏本。
作者介紹
薛允升(1820~1901)字克猷,號雲階、雲陔。陝西長安人。清鹹豐六年(1856)進士,授刑部主事。任職六年,先後主持四川司、秋審處和律例館,後升為郎中,加四品銜。薛執法公允,得刑部尚書信任,每遇重大疑難案件,常常交其承辦。提督王汝貴以臨陣退縮被捕,交刑部治罪,他按律擬定了斬刑,震動朝野。光緒三年(1877)由江西饒州知府調任四川成綿龍茂道道員。翌年,遷山西按察使。五年(1879)改任山東布政使,並署理漕運總督。六年(1880)任刑部侍郎。後曾任過禮、兵、工三部的侍郎。十九年(1893)升為刑部尚書。二十二年(1896),太監李萇材、張受山在劇院看戲為搶占座位而大打出手,又“擊殺捕者”,光緒帝“嚴旨”交刑部議處。薛受理後,擬依當朝律令重判,呈朝廷審批。總管太監李蓮英搬動慈禧太后出面干預,要他按律令中的“傷人致死”一語重新審議。薛以“李萇材等一案,既非謀故斗殺,不得援此語”,將慈禧的懿旨頂了回去。他上疏光緒帝:“夫立法本以懲惡,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肅清輦轂,裁抑閹宦,則仍以原奏辦理。”朝廷降旨,仍由刑部議罪。李蓮英遍囑部院大臣為其求情,薛均不為所動,向朝廷呈報了他的終審判決:處斬張受山;李萇材因傷人未死,量減為斬監候。殺人的太監最終伏法,京城官民對薛更加敬仰。二十三年(1897),因受其侄薛濟受賄案株連,被降級,貶為宗人府府丞。次年,以病為由辭官,朝廷準允回歸原籍。二十五年(1899)被清廷重新起用,授二品銜。八國聯軍攻陷北京,慈禧太后和光緒帝逃至西安,他前往謁見,被授予刑部侍郎,兼理陝西賑濟事。不久,又升任刑部尚書。二十七年(1901),慈禧太后與光緒帝回京,隨駕至河南,因病卒於汴梁(今河南開封)。薛對漢、唐、明幾代的法律進行了認真研究,編成《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漢律輯存》六卷、《漢律決事比》四卷,還將自己平時判案的筆記加以整理,撰成《讀例存疑》五十四卷,其他著述收於《薛大司寇遺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