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經歷
1979年5月至1987年10月任長春市住宅建設辦公室材料設備科副科長;1987年10月至1991年7月任長春市房屋建設開發公司主任、科長;1991年7月至1996年6月任長春市房地局財務、技術、住宅管理處長;1996年6月至1997年11月任長春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總經理;1997年11月至2002年7月任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主任;2000年7月至2002年6月任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助理(兼);1999年6月至2004年10月兼任長春房地產開發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02年6月至今任長春建工集團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所獲榮譽
2001年評為吉林省優秀共產黨員;2002年被評為長春地產風雲人物、中國房地產業卓越貢獻百人之一;2003年被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評為優秀企業家;2006年,被評為中國改革創新風雲人物。先後五次獲市委、市政府嘉獎。
主要論著
《加快長春城市化進程,提高我市城市化水平》,在《長春建設》上發表,並做為南關區人大的議案;《WTO與我市房地產業的發展》;《加大客觀調控力度積極引導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犯罪事實
1997年,譚歷利用擔任長春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為該公司工程師韓洪衛個人承包長春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在長春市開發建設和光小區住宅工程的項目上提供幫助。 譚歷於1999年底收受韓洪衛和光小區面積為162.28平方米住房一套。經評估,總價值人民幣49.0897萬元。譚歷將所收受住房以其姐夫馬長安的名字簽訂了購房契約並開具了購房發票。
1999年至2000年,譚歷利用擔任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職務之便,受其外甥馬鵬宇(另案處理)之託,為吉林省宏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開發資質審批、年審和取得濱河小區西四區(碧波家園小區)項目開發建設計畫提供了幫助。
2000年底,譚歷和馬鵬宇共同收受吉林省宏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蔡葵位於南關區面積為161.56平方米商務用房一套。經評估,總價值人民幣57.0953萬元。
1999年至2000年,譚歷利用擔任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之便,為長春市中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取得長春市朝陽區光明路13號中光大廈(光明大廈)建設計畫和房屋拆遷許可提供幫助。
2002年5月,譚歷用此前韓洪衛向其行賄的那套162.28平方米的住房與長春市中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金長鬆開發的朝陽區安華公寓一套203.7平方米的住房進行了置換,從中獲得房屋差價款人民幣33.4088萬元。
2002年,譚歷利用上述副主任職務之便,為吉林省金城國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質驗收提供幫助,於2002年1月,收受金城公司翟雲友給予其的湖濱公寓一套(面積236平方米),價值人民幣70.8萬元。
經統計,從1997年至2008年期間,譚歷共收受9套住房。
收受賄賂:僅一開發商就送830萬元
除了收受住房,譚歷還收受別人送來的現金。
2001年,譚歷利用擔任長春房地產開發集團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之便,為徐丹海靠掛的吉林省建築公司聯合開發長春銀座B座工程項目及給付工程款提供幫助,於2002年至2005年期間,收受徐丹海人民幣25萬元。
2002年下半年,譚歷為吉林省金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長春金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該公司開發的21世紀國際商務總部裝飾工程提供幫助,收受金豆董事長、總經理金明南5萬美元。
2001年至2004年期間,譚歷為潘喜新個人承包的長春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攬長春銀座、21世紀商務總部、長春銀都智慧型化系統安裝工程提供幫助,並於2006年任命潘喜新為建工集團信息中心主任。2007年5月,收受潘喜新送的存摺一張,金額為人民幣近21萬元。
2006年至2008年期間,譚歷為譚正榮的吉聯工程管理公司承攬工程、承建長春經濟適用住房團山小區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兩次收受人民幣19萬元和5000歐元。
2006年1月至4月間,譚歷為邢福平的吉林省盛榮房地產開發公司收購長春建工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的長春市水泥廠土地及購買長春市牆體材料總廠地塊提供幫助,兩次收受邢福平人民幣130萬元,還通過哥哥譚昕兩次收受邢福平人民幣700萬元,累計收受賄賂830萬元。
譚歷:今年57歲,長春人。其從長春市住宅建設辦公室材料設備科科員乾起,歷任長春市房屋建設開發公司主任、長春市房地局住宅管理處處長、長春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總經理、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長春房地產開發集團董事長、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審判結果
認定受賄1200餘萬 兩罪並罰判無期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譚歷的受賄數額為1200餘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譚歷擅自決定給公司工作人員解決住房,並將交回公司的原住房賣掉,得款被其侵吞,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法院給出的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譚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譚歷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