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業剛

譚業剛

譚業剛,男,漢族,1962年1月生,山東萊蕪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泰安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8年11月,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泰安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譚業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依法雙開。2018年12月,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譚業剛決定逮捕。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泰安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長,泰山區委副書記,泰安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4年12月泰山景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9年12月泰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年04月泰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書記。

2016年01月泰安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5日,據山東紀委訊息:泰安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譚業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和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泰安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譚業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譚業剛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在購買住房中侵犯集體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譚業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譚業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山東省泰安市政協原副主席譚業剛(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譚業剛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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