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7年08月,任吉林市醫藥化學工業管理局副局長;
1998年02月,任吉林市經貿委副主任;
2001年12月,任吉林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副主任、市經貿委副主任;
2002年04月,任吉林市招商局副局長;
2002年07月,任吉林市招商局局長;
2004年04月,任吉林市招商局局長兼市政府開發區管理辦公室主任;
2004年12月,任吉林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05年04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6年01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年03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區長;
2008年05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吉林循環經濟示範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0年08月,任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龍潭區委書記兼市經濟管理學院院長;
2011年07月,任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7年01月,任吉林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3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吉林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崔振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
黨內警告
2019年4月,吉林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違規審批建設旅遊休閒設施,對推進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的第六供水廠和水源管線工程重視不夠、推進不力,存在慢作為問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時任吉林市副市長崔振吉黨內警告處分(已對其採取留置措施,擬與其他違紀違法問題併案處理)。
立案審查
2019年6月3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崔振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崔振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要求他人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安置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違規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取國家扶持資金,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獲取土地出讓金,無償使用政府出資購買的公共財物;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干預司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免除其實際控制公司罰款、違規審批工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崔振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黨性原則全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亦官亦商、公權私用,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家企業攫取巨額經濟利益;貪婪腐化、濫權妄為,與私營企業主相互勾結、大搞權錢交易;蠻橫霸道、膽大妄為,罔顧民眾利益,干預司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崔振吉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
提起公訴
2019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崔振吉(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虛假破產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振吉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崔振吉在擔任吉林市經貿委副主任,吉林市招商局局長,龍潭區委書記、區長,吉林市副市長,吉林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相勾結,非法獲得國家徵收補償款,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且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吉林市某製藥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虛假破產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虛假破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