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理
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內容可概括為兩方面,一是確定案件事實,二是確定法律適用。這也就是所謂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與此相對應,審理過程劃分為法庭調查——確定案件事實,以及法庭辯論——主要解決在事實確定基礎上的法律適用即法律評價問題。確定案件事實和確定法律適用可概括為確定
訴訟事項。訴訟事項確定了裁判依據也就確定了,裁判自然就產生了。上述內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認知的前提基礎。就案件事實確定而言,不明或有爭議的通過證明方式確定,明確、無爭議、顯而易見的確定事實(主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沒必要證明而由法官直接認知;就法律適用而言,不明或有爭議的通過辯論解決,明白、無爭議或顯而易見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辯論的必要而由法官直接認知。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辯論的訴訟事項可概括為具有顯著性的訴訟事項,顯著性即司法認知的標準,凡具有顯著性而達到司法認知標準的訴訟事項均應當予以司法認知。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認知概念的基本界定應為:裁判者依職權對因具有顯著性而無證明與辯論必要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訴訟事項直接確定為裁判依據的司法制度。
簡介
司法認知制度的確立意味著裁判依據確定除證明與辯論方式外,還包括省去證明與辯論的裁判者的直接認知方式。司法認知是裁判者的職權行為,表現為裁判者對裁判依據確定的必要干預,其基本目的在於提高訴訟效率。在實際效果上,司法認知可以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證明與辯論負擔,也可合理劃分訴訟中裁判者職權與當事人證明與辯論權利、義務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