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法第233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我國的證券市場興屬於新興市場,市場行為和市場管理都不是很規範,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包裝上市、內幕交易、非法操縱股票價格等,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使許多公眾投資者喪失了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此,對於各種證券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特別是對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或者剝奪有關責任人在證券市場中活動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