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中證協發&#;2012]244號
各證券公司:
為推動證券公司櫃檯交易業務發展,規範證券公司櫃檯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證券公司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證券公司櫃檯交易業務規範》(以下簡稱《業務規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證券公司要切實按照《業務規範》要求規範開展櫃檯交易業務。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業務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櫃檯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證券公司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櫃檯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當遵守本規範,但按照其他市場規則進行櫃檯交易的除外。
第三條 證券公司櫃檯交易的產品包括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准、備案或認可的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發行或銷售的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
第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當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的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進行櫃檯交易的,應經證監會批准可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公司為投資者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經證監會批准可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不得欺詐、誤導投資者,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當建立櫃檯交易管理制度,對交易產品和投資者的選擇、交易的決策與執行、與交易有關的登記結算、交易的記錄與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對櫃檯交易實施有效的合規管理,保障櫃檯交易依法合規進行,切實防範不當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及櫃檯交易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持續評估因櫃檯交易而持有的各類金融產品的市場風險和投資者的信用狀況,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將持有的風險敞口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
第七條 參與櫃檯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是合格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在進行櫃檯交易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信用狀況、金融知識、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
第八條 證券公司進行基礎金融產品櫃檯交易,應當遵守銷售、交易基礎金融產品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進行金融衍生產品櫃檯交易,應當向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客觀、全面地介紹該項交易的性質、風險收益特徵及相關基礎金融資產的狀況,充分披露其與基礎金融資產發行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
第九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當與特定交易對手方或投資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訂櫃檯交易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金融衍生產品的櫃檯交易契約應符合協會對金融衍生產品主協定及配套檔案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抵押、質押等財產擔保的,應當依法辦理擔保設定手續;向投資者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雙方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賬戶存放,不得違約動用。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櫃檯交易契約約定的方式,為投資者辦理交易結算。按照約定通過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櫃檯交易資金結算的,相關資金劃轉應當符合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規定。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的,應當記錄投資者櫃檯交易產品的持有及變動狀況。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與櫃檯交易有關的信息,並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可以在營業時間內查詢其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櫃檯交易契約的內容、持有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狀況。
第十三條 協會按照本規範對證券公司櫃檯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監控。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當將以下材料報協會備案:
(一) 櫃檯交易業務實施方案;
(二) 公司關於開展櫃檯交易的決議;
(三) 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的說明;
(四) 有關櫃檯交易業務規則;
(五) 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其櫃檯交易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應當通過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自受理證券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協會組織專家對證券公司櫃檯交易業務方案進行評估。專家評估通過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備案的書面意見;專家評估未通過的,協會不予備案,並書面通知未通過的原因。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向協會報備其進行櫃檯交易的相關業務信息。
證券公司應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向協會報送櫃檯交易月度報表,每年結束後1個月內向協會報送櫃檯交易年度報告。
發生可能影響櫃檯交易順利進行、投資者利益或可能誘發證券公司風險的重大事件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協會,並說明重大事件的起因、處理措施和影響等。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應遵守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協會對證券公司進行櫃檯交易的情況進行檢查,證券公司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範規定,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自律懲戒措施,並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移交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規範由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