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證券公司管理規則》及《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戶宣傳本所發布的與證券交易相關的各項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則”),提示交易風險,監督客戶交易行為,協助本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自律監管。
第二章 規則宣傳及風險提示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全面、及時地向客戶宣傳本所發布的各項規則。
第四條 證券公司對本所發布的規則及其相關材料,應當及時張貼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刊登於公司網站並長期留存。
對本所發布的緊急通知、風險提示、盤中臨時停牌公告等重要檔案,除及時張貼、刊登之外,證券公司還應當通過行情分析系統、網上交易系統、電話語音系統、現場廣播、手機簡訊等有效方式發布提示信息。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其與客戶交易相關的管理、業務及技術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規則。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定諮詢電話,並在公司網站上開設專欄,及時答覆客戶有關證券交易的諮詢。
第七條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定時,應噹噹面向客戶解釋協定條款、揭示證券交易風險,並要求客戶簽署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書面檔案。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定中與客戶約定,如果客戶違法違規使用賬戶,或存在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證券公司可以拒絕客戶委託,或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
第九條 證券公司在提供權證、融資融券等高風險產品或業務的交易服務之前,應當向相關客戶詳細講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風險,要求客戶書面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檔案,並持續做好風險提示工作。
第十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提供投資諮詢時,應當確保相關數據真實、準確和完整,相關分析和結論客觀、公正,並充分揭示交易風險。
第三章 交易行為監督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規則。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客戶交易行為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交易習慣、證券投資經驗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應當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相適應。
第十四條 客戶委託他人代為從事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本人及受託人到證券公司營業部當面簽署書面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有效期限和授權範圍,但客戶已提供經公證的書面授權委託書的除外。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不得為一個資金賬戶下掛多個證券賬戶、機構使用個人證券賬戶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證券公司如發現客戶存在以他人名義設立證券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客戶立即糾正,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櫃檯交易系統中設定前端控制,對客戶的每一筆委託申報所涉及的交易資格、資金、證券、價格等內容進行核查,確保客戶委託申報符合本所規則的規定。
證券公司還應當留存客戶電話委託號碼,網上交易IP等信息。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於每個交易日登入本所“證券公司業務專區”有關監管信息的欄目,查閱本所對其定向傳送的限制交易賬戶及監管關注賬戶名單。
前款所述限制交易賬戶,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內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賬戶;前款所述監管關注賬戶,指本所在證券交易市場監察中發現的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定交易監控系統,對下列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
(一)由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賬戶;
(二)被本所列為限制交易的賬戶或監管關注賬戶;
(三)不合格賬戶;
(四)其他需要重點監控的賬戶。
證券公司發現上述賬戶繼續發生涉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應當及時提醒並要求其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可以拒絕接受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限制交易的賬戶、監管關注賬戶的下列信息進行自查:
(一)營業部是否與客戶簽訂了規範的證券交易委託協定,是否了解客戶的真實身份及資信狀況,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二)客戶是否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證券交易,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是否已辦理完備的授權委託手續,營業部是否了解該賬戶的開戶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實際操作人的真實身份及資信狀況;
(三)營業部是否保存客戶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詳細信息;
(四)開戶人、實際控制人或實際操作人是否開立了其他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資金賬戶是否下掛了其他證券賬戶;
(五)本所要求自查的其他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自得知上述賬戶名單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
第二十條 對限制交易賬戶、監管關注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該賬戶的開戶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實際操作人,要求其規範交易行為,並對其進行合法合規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監管協助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監管協助制度,制定監管協助流程,明確具體負責及聯絡人員,協助本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自律監管。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因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收到本所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函後,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繫,傳達本所的相關監管信息,規範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客戶開戶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以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等資料。
本所要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協助了解相關賬戶實際控制人情況、資金背景、交易動機以及相關賬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賬戶等情況的,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收到本所有關清理不合格證券賬戶的監管檔案或要求有關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時,應當及時向客戶傳達本所的監管要求,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戶清理不合格證券賬戶或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合規交易承諾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合法合規地參與證券交易;
(二)願意配合本所及相關證券公司採取相應的措施;
(三)自行承擔因其違法違規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收到本所有關調查函、監管函等監管檔案時,應當注意保密,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將監管檔案的內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與該監管檔案無關的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積極配合本所就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相關事宜約見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對本所在約見時提出的監管意見,證券公司應當按要求認真落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戶消除異常交易行為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本所對證券公司遵守和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對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證券公司,本所按照《證券公司管理規則》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異常交易行為:指本所《交易規則》第6.1條所列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不合格賬戶:指不符合合格賬戶要件的賬戶。合格賬戶是指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投資者身份真實,資產權屬關係清晰,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實名對應,符合賬戶相關規定的賬戶。
(三)限制交易:指本所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採取限制買賣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