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
第一部分關於各個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預備條款
1.任何和平條約如果在簽訂時保留了將來發動的隱蔽的可能性,則不應認為是和平條約;
2.任何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不論大小均不得由另一個國家用繼承、交換、買賣或贈送的手段收為己有;
3.常備軍應當逐步地完全廢除。
4.國債不套用於國家對外鬥爭方面,
5.任何國家都不套用暴力干涉其他國家的憲法與政府,
6.任何國家與他國交戰時,都不應採用必定會使在未來和平條件下建立互相信任成為不可能的敵對行動,如派遣刺客到交戰國,撕毀投降書,策動叛變等
第二部分國家之間永久和平的正式條款
第一項正式條款:每一個國家的公民憲法都應當是共和制(republican)這裡,必須留意“共和制”和“民主制”在此特定語境中的含義。康德,就像大多數啟蒙時期的哲學家一樣,認為在民主制中人民自己行使執行權(executivepower),因此人民永遠是自己的事情的法官,顯然,這是不合理的。根據當時的通行理解,共和制是指立法權和執行權彼此分離(不管執行權是轉交給一個人還是許多人)政體。它實質上是今天所習用的“代議民主制”。
第二項正式條款:國際法應建立在自由國家的聯邦制之上決不存在關於戰爭的國際法,法就是和平,而戰爭本身則根本不是合法的狀態;如能維護這一條款,也就不會有戰爭。
第三項正式條款:世界公民法應依據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條件加以限制這體現了所謂的UniversalRightofHospitality,即每一個人不會單純因為踏上別國土地而受到敵意對待,儘管一個國家單純根據國家法原則本來完全有權利這么做。
附加條款三項關於永久和平的保證
評價
第一部分的六項條文從消極方面(negative)鼓勵締結和平契約,並藉此逐步使常備軍失效,進而廢除常備軍。第二部分則積極(positive)且明確地要求共和制的公民憲法、聯邦主義為基礎的國際法,與世界公民權。值得注意的是,康德並不認為建立一個“世界政府”是可行的。他希望以共和制國家的聯合來實現國際社會的持久和平。康德提出的國際永久和平思想,在面世後反響平平,卻在之後深刻影響了現代國際法和外交準則。國聯、聯合國,都被視作是康德理論的某種嘗試,而正在進行中的歐盟的實踐,則更證明了康德理論的生命力。但是,康德“民主國家間不會發生戰爭”的論證被一些學者質疑。當代某些熱衷推廣民主的組織也往往以康德的理論論證他們工作的必要性。
《論持久和平》看似是關於國際政治的理論,但其實它和康德的道德哲學一脈相承,都體現了理性對行為的約束力。如果將本文放入康德的哲學體系中,不難發現它是康德關於個人、國家的實踐理性理論的進一步提升。
正如康德著作一貫的嚴肅筆調,《論永久和平》的行文如定言令式一般簡介有力,宛如正式條約。